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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时间:2009-11-17 来源:  作者: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日对外公布了《土地复垦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以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或者恢复生态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由破坏单位或者个人(即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对于能够复垦的历史遗留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征求意见稿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新立、延续、变更、注销时,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历史遗留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的复垦,可以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利用社会投资和政府投入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以政府投入方式筹集资金的,复垦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复垦为耕地的土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对复垦为非耕地的土地,应当合理确定用途。进行非农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优先使用复垦后的非耕地。土地复垦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的国有土地复垦后的利用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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