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含新增)的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建设、组织管理程序和行为,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国家补助投资的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批复、实施、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原则,实现可再生能源开发、保护生态环境、农业循环利用的目的。?
第四条 云南省农业厅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省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和项目申报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评审及审批等前期工作。
第六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周边有足够消纳沼渣沼液农田和一定资金自筹能力的养殖企业或合作社可作为项目业主申报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项目选择应优先考虑发展沼液、沼渣还田,为农户供气的沼气工程。
第七条 县级农业局和发展改革局共同负责对项目业主是否具备申报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条件进行审核和查实。?
第八条 养殖业主根据自身需要委托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乙级以上咨询资质或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上报到省农业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项目摘要,项目建设必要性与可行性,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地点选择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标准及规模,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组织与管理,建设期限和进度,效益分析,招标方案,有关证明材料和表格等。?
沼气工程建设方案应符合减量化由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工艺设计应满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1至5-2006)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的要求。
第九条 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组织工艺、工程和投资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重点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工艺技术的适用性,建设内容的完善性,投资造价的合理性以及投资效益的显著性。专家组综合形成专家意见,组织评审单位综合专家意见后形成项目评审意见。
承担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业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任务。?
第十条 省农业厅根据评审意见会签省发展改革委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和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逐级上报到省农业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编制应依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等法规要求。
初步设计应落实沼气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建设标准。
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等内容。
初步设计应完成总体设计和各单体设计,确定项目的实施进度,编制工艺设备购置清单和单项工程投资概算,编制项目总投资概算。?
第十三条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工艺、工程和投资等方面的专家对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和初步设计概算表会签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初步设计的评审任务。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需重新向省发展改革委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需重新向省农业厅报批初步设计。?
第三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招标结果应逐级上报省农业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实行从业资质准入制度。从事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从事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运行及管理的技术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的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备案;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5个月。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3个月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国家补助投资主要用于购置安装厌氧消化器、沼气净化、储存及利用装置及居民供气管网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调整的项目,须逐级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所在地农业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为项目的管理部门,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项目建设进度、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农业局对辖区内的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及时组织对安全事故的处置。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管理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的《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先建后补、分段拨付、竣工验收、统一结账”的原则,由所在地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设立专帐,实行专款专用,所有的财务原始凭据存档备查。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凭所在地农业部门出具的建设进度报告,分阶段拨付资金。县级农业局和发展改革局负责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建成后,产权归属本单位法人或农村集体组织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归属其他单位法人或集体组织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并向州(市)发展改革委和农业局提出项目初步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组织有关部门按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五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沼气站各相关设备的运行管理、维修和保养和安全生产,保证沼气工程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达到沼气工程处理废弃物、获取能源、防止污染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沼气工程的技术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的资质培训,并持有沼气生产工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推进沼气工程的持续有效运行,结合技术和设备更新及时对运行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现运行异常时,必须采取应对措施,组织上报有关情况,记录处理过程和后果。
第二十七条 沼气工程必须建立沼气、沼渣、沼液的综合利用机制和模式。向周边农户供气应与村级集体组织或农户签订服务协议,提供沼渣、沼液用于种植和养殖的,应做好对农户的服务指导。“三沼”综合利用采用弹性市场机制,各养殖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采取有偿服务方式或无偿服务两种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