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三农政策网

粮油茶糖市场网

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咨询

债务到期未偿还担保人同为被告

时间:2009-11-20 来源:  作者:
2009-01-09 09:29

  赣州一读者问:前年10月,王某向我借款3万元,约定期限为1年。当时我担心王某1年后不能按期还款,王某就找来李某作担保人,但是未约定保证责任的方式。现在借款期限已到,王某未能还钱。请问如果我要起诉,应该以谁为被告?

  答:我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起诉王某、李某中的一人,也可以将二人作为共同被告。

友情链接
项目网站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