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251号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等20个质检机构(附件1)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等6个质检机构(附件2),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