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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工作方案

时间:2009-11-20 来源:  作者:

各市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大力推进我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工作方案。

  一、做好“平安计划”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宣传工作

  组织省、市级新闻媒体于6月下旬集中宣传“平安计划”,在报刊上开辟“平安计划”宣传专版,以政策宣传、读者咨询、案例分析、典型事例等栏目深入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和“平安计划”。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措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精神;农民工在参保等方面的各项权利;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在保障农民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典型案例等。今后三年,每年4月和6月结合《工伤保险条例》颁布纪念日和“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全省集中开展农民工参保宣传咨询活动。利用我省中美劳动法合作项目编印的劳动保障政策知识扑克牌,深入企业、工地向广大农民工宣传包括工伤保险政策在内的劳动保障政策。在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生产、生活场所设立“平安计划”宣传栏、广告牌。通过集中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义的认识,帮助农民工全面了解国家政策和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权利,提高维权意识,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开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调查

  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安监、建设、煤监等有关部门联系,在6月中旬至7月中旬,通过利用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登记、有关部门行政记录、劳动保障监察等途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风险企业的生产企业数、职工人数、农民工人数、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摸清本地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数量和结构,建立高风险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参保数据库(附:高风险企业用工及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调查表)。各市摸底调查统计的数据,应包括外地注册在本地生产经营的企业及其使用的农民工,其是否参保等情况,由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部门书面函告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各市调查情况汇总后,于7月底前报送省劳动保障厅。

  三、实施“平安计划”的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平安计划”,用三年时间将我省各类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使用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高风险企业较少的地区,依法将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其他行业的企业纳入工伤保险,实现农民工与职工同步整体参保。

  四、近三年农民工参保计划安排

  --2006年底,全省9个产煤市在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已经参保的基础上,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纳入工伤保险,实现所有煤矿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继续推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参保率达到50%以上;加快推进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2007年,重点推进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企业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在注册地未参保的应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要实现半数以上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基础较好的省会城市和重点联系城市建筑企业农民工的参保率要达到70%以上。

  --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平安计划”的主要目标任务,即全部煤矿、非煤矿山、大部分建筑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五、实施“平安计划”的工作措施

  1、认真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部署我省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各市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结合本地农民工在不同行业分布的特点,按照“平安计划”三年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进度,并将农民工参保扩面计划任务分解下达所属各县(市)、区,落实到相关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

  2、畅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渠道。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原则上应坚持实名制,用人单位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到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各地也可以根据本地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切合企业实际、灵活有效、简便易行的参保缴费方式,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施行,以方便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及时办理参保手续。为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促使用人单位特别是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尽快为农民工参保,实行社会保险“一票多费”统一征缴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应允许各类高风险企业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在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窗口,为农民工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3、开展农民工参保联合大检查。以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为契机,由省农工办牵头,组织劳动保障、经委、安监、煤监、建设、交通、卫生、工会、国防工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平安计划”期间,每年的三季度对各类高风险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联合大检查。2006年重点检查煤矿、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和所使用的农民工参保情况;2007年重点检查建筑企业、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企业的参保情况;2008年重点检查其他高风险企业的参保情况。结合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将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一步核实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所使用的农民工是否参保。

  4、建立农民工参保协查机制。在各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建立参保协查制度。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了参保手续的,要向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参保证明包括:单位名称、参保时间、参保人员名单及缴费情况),生产经营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证明后要认真核查。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由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查结果,要求其在生产经营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5、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采取日常监察、定期监察和举报监察相结合,加大监察力度。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下发限期《参保通知书》,企业参保缴费从通知书下发之日起执行,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6、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在保持工伤保险制度框架的前提下,为适应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特点,对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环节做好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

  7、切实抓好高风险农民工工伤预防工作。指导和帮助高风险企业开展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上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在岗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企业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有效运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

  六、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充实人员力量,加强内部协调,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地将工伤保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平安计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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