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加强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工作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各试点企业:
农家店建设、经营、管理质量,事关我省试点工作的成败,事关“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声誉,事关企业的信用和发展,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把试点工作的质量放在首位,作为头等大事。为切实加强试点工作质量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试点工作考核
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建立试点工作质量指标体系,作为评价农家店建设、经营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建设质量指标
1、店容店貌:农家店使用了连锁总部统一制作的标明试点企业名称或统一商号和XX乡(或镇、村)连锁店的标识,店堂简洁装修,通风、明亮,商品分区、分类、分品种摆放,整齐美观,农资店还应与住宅分开。
2、营业面积:消费品乡级农家店≥200平方米(国家级贫困县为100平方米),村级店≥40平方米(国家级贫困县为20平方米);农资乡级农家店≥40平方米,村级店≥20平方米。
3、经营设施:配置连锁企业统一的货架或柜台,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乡级和有条件的村级消费品农家店应配备电子收款机等信息设备。
4、加盟协议:试点企业已与农家店签订《加盟协议》,期限在3年以上。
5、配送中心:试点企业的配送中心一般单个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有与仓储商品相匹配的仓储设施,商品分区、分类、分品种摆放;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配送的商品品种须在1500种以上,农资配送中心配送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须在3大类以上。
(二)经营质量指标
6、经营商品品种:消费品乡级农家店≥1500种(国家级贫困县为800种),村级店≥600种(国家级贫困县为400种),应有日常生活必需品、食品、副食品、调料、洗涤用品等商品;农资乡级农家店≥3大类,村级店≥2大类(农资大类为化肥、农药、农地膜、种子、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
7、统一采购和配送率:农家店的商品由试点企业统一采购或配送,消费品乡级农家店商品配送率≥50%(国家级贫困县为40%),村级店商品配送率≥40%;农资乡级农家店化肥、农药等二类农资商品的配送率≥80%,村级店化肥、农药等二类农资商品的配送率≥70%。商品自采部分,应是连锁总部认定的符合商品质量管理要求的供货商的商品。
8、价格管理: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明码标价,无强买强卖行为。
9、商品质量管理:已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健全进货台帐,对供应商、进货时间、品种、规格、数量、保质期等进行登记管理,完善不合格商品撤柜制度;店内明示对顾客的商品质量承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10、售货方式:所有农家店除特殊商品外,均采取开架售货方式。
(三)管理质量指标
11、从业人员素质:试点企业已完成对所有农家店店长进行门店管理、市场营销、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农家店店长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持证上岗;从业人员须有与其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知识,农资从业人员还需从事农资销售或农资服务2年以上,熟悉农资商品的性能、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并能为消费者提供农资市场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
12、经营管理:试点企业已建立专业管理连锁农家店的机构,健全连锁农家店巡查制度,专业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到连锁店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整改不合格的农家店摘牌并不得参加验收。
13、验收合格率:试点企业所建和改造的农家店,验收合格率(验收合格的农家店数/申报验收的农家店数)≥90%;省商务厅组织复查不合格率为零。对验收合格率不达标的试点企业不安排下一年度试点项目建设计划。
14、农家店成活率:试点企业所建和改造农家店年度考核成活率(现正常经营的农家店数/验收合格的农家店数)≥95%。
15、农家店结构:试点地区消费品农家店数占农家店总数的比例≥50%。
16、农家店布局:试点地区已制订农家店布局规划,试点企业建设农家店纳入当地规划管理。一般每个乡镇所在地的消费品农家店和农资农家店分别不超过2个,规模较大、经济较发达的乡镇消费品农家店可达3家;每个规模较大的行政村各建1个消费品和农资农家店。
17、农家店覆盖率:试点地区建有农家店的乡镇、行政村分别占所属乡镇、行政村的比重,作为对试点区域的考核指标。
18、资金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80%以上用于县级区域性商品(包括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配送中心、配送设施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改造项目,乡(镇)级与村级农家店建设和改造项目。
19、投诉举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各试点企业已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凡发现有投诉举报问题,经核查属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直至取消试点企业资格。
20、统计信息报送:试点企业要及时登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更新企业信息,上报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建设情况,申请项目验收和补助资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按月及时报送当地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建设进度和统计分析情况。
二、健全质量保障机制,确保农家店规范发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各试点企业都要采取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健全农家店建设、经营和管理质量工作保障机制,确保乡村农家店健康发展。
(一)建立试点企业优胜劣汰机制
严把试点企业准入关,对不具备配送能力或不能保证所建农家店统一采购商品、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的试点企业,一律不准参与试点,已经批准的也要取消其试点资格。在试点过程中,如发现试点企业不遵守《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举报其连锁农家店有售卖假冒伪劣商品、商品配送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恶意骗取补助资金的,经查实后,坚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在商务厅网站上公告。重点扶持有实力的流通企业在乡村建立直营农家店,鼓励其通过兼并、收购、股份制改造等形式整合农村流通资源,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规模化经营,提高竞争力。
(二)健全试点企业各项管理制度
各试点企业要统一制定规范的加盟协议,明确试点企业与加盟农家店的权利、义务,双方签字,作为行为准则。要加强制度建设,统一配送及指定供货商的商品由试点企业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对商品质量负责;建立商品质量追溯制度,健全进货台帐,对供应商、进货时间、品种、规格、数量、保质期等进行登记管理;建立不合格商品撤柜制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商品、有关部门质量公告的不合格商品、超过保质期限的商品、消费者投诉及被相关部门鉴定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一律撤柜;建立经营承诺制度,向消费者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保证商品标注的质量、产地、价格、保质期等信息真实可靠,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品将进行退赔;建立连锁农家店店长培训制度,加强店铺管理、市场营销、商品质量等有关方面的知识培训,未经培训的店长不得从事连锁店铺管理;加强对连锁店的考核,对经营不规范且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坚决摘牌。
(三)严格农家店检查验收质量责任制度
严格验收方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建立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验收责任制,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成立财政等部门参加的验收小组,按照《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修订后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和《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统一组织对农家店验收,加大对验收不规范行为的处罚力度。凡经省商务厅组织复查不合格的农家店,不仅不得享受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补助和各项优惠政策,还要取消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一年内参加商务系统评优评先的资格,同时追究农家店《验收申请表》上签字人的责任;对于弄虚作假的,取消所在县(市、区)的试点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建立农家店建设质量回访制度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在组织对新增农家店验收时,要对上年建设的项目进行回访,检查农家店经营质量及存活率,对经营效果进行分析,并以书面材料报省商务厅。对业已验收的农家店,回访时如发现不合格或已经关闭,即取消试点企业的政策资金支持;如补助资金已拨补,在拨付试点企业新增农家店补助资金时予以扣回。
(五)完善试点企业监督机制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试点企业档案,将试点企业的农家店建设和运营质量、农家店验收合格率、农家店成活率、连锁配送能力、人员培训和经营管理情况等记入档案。完善农家店建设统计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进度和质量情况。建立试点企业的连锁农家店验收公示制,对合格农家店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并设立和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就试点企业、农家店在建设、经营和服务等方面问题广泛接收社会监督。对举报的问题,要做到报必查、查必果,切实维护试点工作的严肃性。同时,对试点企业的政策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凡未按规定用途、比例使用的,一律扣回相应资金。
(六)加强试点工作质量考评
建立试点工作质量考评制度,凡农家店建设和运营质量、农家店验收合格率、成活率较低,对农家店督导不力的试点企业,不得推荐作为优秀试点企业,经督促整改后仍不合要求的,取消试点企业资格。加强试点地区农家店建设和运营质量考核,把农家店成活率、规范经营、“千村百镇”示范工程村镇的覆盖率、消费品农家店比例、举报投诉等情况作为考核指标,统一标准,加强考核,兑现奖惩。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