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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11-20 来源:  作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工作

  农村特困群众是农村群众中最困难的群体,致困原因多,自救能力弱,切实搞好救济工作,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事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运用多种手段,扎实做好对农村特困群众的救济工作。要以“依托土地、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为原则,以规范程序、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充分利用对农村特困群众排查的成果,大力整合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济政策和资源,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特困群众救济实施方案,公平、公开、公正地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工作,为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奠定基础。

  二、明确重点,健全制度,及时将农村特困群众纳入救济范围

  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分为定期救济对象和临时救济对象。定期救济对象主要指年人均收入在625元以下的农村特困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伤、因灾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临时救济对象主要指因灾、因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通过自身努力在短期内难以保障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家庭。

  农村特困救济对象确定的程序是: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填写《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济申请审批表》,经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救济对象及救济类别,张榜公布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将调查、核定的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对象张榜公布后,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县级民政部门对批准享受定期和临时救济的对象分别发给省民政厅统一制式、县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农村特困群众定期救济证》、《农村特困群众临时救济卡》,由救济对象持证或持卡按规定领取政府和社会救济的款物。

  农村特困救济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照有关程序审查一次,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进有出,真正把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众纳入救济范围。

  三、低标准起步,规范化管理,及时发放救济款物

  农村特困群众规范化救济工作从2004年上半年全面启动。各地要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低标准起步、科学划分、逐步提高的办法,合理确定特困群众定期和临时救济标准。救济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要及时发放救济款物。对定期救济对象,要按照确定的救济标准,由乡镇按月或按季度发放救济资金或物资;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通过当地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发放。对临时救济对象,可按冬令、春荒阶段或视困难情况由乡镇集中、公开、直接发放救济资金或物资。

  要建立农村救济对象档案,健全花名册。对领取农村特困群众救济证、临时救济卡人员,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救济资金、通信地址等要逐一填写清楚,汇总上报至县级民政部门,做到网络化管理。各地农村救济情况统计表要按月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四、综合运用多种救济手段开展救济工作,提高农村救济的整体效益农村救济有多种渠道和方式,要认真加以整合。对定期救济对象的救济应当与五保供养、救灾救济和农村社会救助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确保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无政策空档和漏洞。

  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继续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

  受灾地区要认真落实国家救灾救济各项政策规定,将农村特困群众作为救灾救济的重点纳入救灾救济范围。要切实搞好灾民救济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已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继续完善和规范,条件确不成熟的,应当积极稳妥地转为农村特困群众定期救济。

  五、加大投入,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工作

  农村定期特困救济对象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地的市、县、乡(镇)政府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省财政在转移支付和扶贫资金中,将把农村特困群众救济作为一个因素适当安排。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年度农村定期特困群众救济对象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确定的分担比例纳入预算,据实拨付,保证使用。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不得与农村定期特困救济对象资金混合使用。各类救济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社会救助,对特困救济对象进行医疗、子女就学等救助。农业、教育、卫生、税务、工商、土地、建设、扶贫等部门,要制定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情况复杂,各地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救济农村特困群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做到工作措施到位、资金到位、配套政策到位,确保全省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工作全面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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