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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渔业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09-12-11 来源:  作者:
   为加强我国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最近,农业部颁布《远洋渔业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加强对远洋渔业项目的管理。远洋渔业项目需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农业部审批;远洋企业申报远洋渔业项目时,须持有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协议、外方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基本捕捞许可证、渔船所有权证书及渔船检验证明材料等。
    2、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的协调和管理。国家对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实行资格年审制度,即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农业部审批。
    3、加强对远洋渔业船舶的管理。所有远洋渔业船舶,均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定检验和办理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手续。凡需登记注册我国国籍的远洋渔业船舶,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港监督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开具注销登记证明。
    4、加强对远洋渔业船舶船员的管理。凡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远洋渔业船舶船员,必须经农业部审定的具备培训资格的单位培训,并经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机关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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