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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加强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时间:2009-12-11 来源:  作者:

房山、密云、怀柔、平谷、昌平、延庆、门头沟区(县)粮食局(总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档案资料管理,进一步做好补助粮食供应的基础工作,根据本市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工作的特点,现对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工作是当前粮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其档案资料是我市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工作的重要依据,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各单位要十分重视,切实加强管理。市局将把此项工作作为政策性用粮监督检查的一项内容。

  二、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档案资料是做好供应工作的基础,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北京市粮食局负责对补助粮食供应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区县粮食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责任到人,并加强自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档案资料管理应与供应工作同步进行。

  三、档案资料分类、归档范围如下:

  (一)国务院、市政府、市局及其他综合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会议纪要等;

  (二)国家或市有关单位下达的退耕还林年度总体计划和分区县任务;

  (三)市林业部门提供的区县验收汇总材料;

  (四)区县林业部门提供的分村到户验收结果;

  (五)区县粮食部门上报的分批次供应计划;

  (六)各供应库点开据的补助粮食分户出库单;

  (七)农户签字的供应底帐;

  (八)市粮检所的粮食检化验报告;

  (九)各区县供应资金结算手续;

  (十)财政局对结算资金的批复文件等。

  四、档案资料分级管理

  (一)上述档案资料分类的“(一)(二)(三)(八)(九)(十)”项内容的档案资料的原件由市粮食局档案室负责保存,市粮食局市场管理处留存副本,并保存第(五)项内容的有关资料。

  (二)各区县粮食部门除保存市粮食局转(下)发的中央或国家粮食局、市政府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外,还要保存档案资料分类的“(四)(五)(七)(八)”项涉及的有关文字、报表和数字资料,并以区县为单位装订成册、统一集中保管,便于查阅、调档;有条件的区县可以统一保管“(六)”项,也可以由补助粮供应单位保管。

  五、关于档案资料的保管

  (一)退耕还林档案资料原则上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应齐全完整,长期保管。

  (二)退耕农户补助粮食分户出库单保管年限为五年,逾期自行销毁。

  (二)各级档案管理部门按规定整理,要专柜保存。

  (三)退耕还林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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