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通用名称国家标准审查会纪要
化研农标字第032号
根据化工部化督发[1995]90号《关于印发1995年化工产品标准制、修订标准计划的通知》要求,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于1996年5月27日至29 日在沈阳召开《农药通用名称》国家标准专家审定会。会议由全国农标委主任委员、化工部沈阳化工研究院教授级高工李宗成副院长主持。化工部科技司余昌申高工,化工部标工委俞小云高工出席会议并参加审查。出席会议的还有南开大学副校长金桂玉教授,中国农业大学陈万义教授,江苏省农药研究所总工程师薛振祥教授级高工,中国农科院植保所郑斐能副研究员,化工部沈阳化工研究院总工程师胡性之教授级高工。标准起草人沙家骏高级工程师报告了《农药通用名称》 (GB4839-84) 修订说明和各位专家在会前寄来的书面意见。与会专家进行了仔细认真审查。1984年国家批准颁布的农药通用名称294 个,对规范我国农药通用名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十年来,国内外农药有了很大发展,开发了一些新的用量少、防效高、持效期长、使用安全的农药品种,原《农药通用名称》标准已不适应我国农药科研、生产使用和信息交流的需要,急需制定补充农药通用名称标准。适时修订和制定新的农药通用名称标准,得到各有关部门和专家们的肯定和支持。会议一致赞同对于老品种,一般不再制定新的通用名称,避免混乱,便于学术交流和实际应用。对于近年来出现的新品种,无论国内是否生产,考虑到外商在我国登记注册和销售,均制定中文通用名称。我国自行研制的品种,除制定中文通用名称外,没有英文通用名称的,制定了建议英文通用名称并推荐ISO/TC 8I审批。会议一致同意充分发挥磷、膦、菊酯、威、灵、津、净、醚、脲、隆、胺等有效词尾作用,将一些化学结构相似的农药分类命名,便于使用者根据词尾识别结构。专家一致强调农药化学名称应遵照中国化学会“化学命名原则”和国际纯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 (IUPAC) 公布的“有机化学命名的审定原则”命名。同类化合物要采用相同的母体,选择的母体尽可能与通用名称词尾结构相符,尽可能做到规范化。英文通用名称一律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颁布的通用名称。对于立体异构化合物的表示,应尽可能做到统一。可否对已确定构型的单一光学异构体,标 R或S,未确定构型的标(+)或(-);双键形成的几何异构体用E、Z 标本。酯类化合物,一般以先酸后基酯命名。同类酸的酯,应采用相同原则。在磷酸酯中,磷原子上的基团已通过“O”或“S ”标示了它们与“P”键的关系。因此与“P”相连的“S ”原子不管所处位置如何,一律称作硫代,不再用“逐”、“赶”表示。 磺酰脲类除草剂的化学名称,应尽量采用磺酰脲为母体命名。如醚磺隆的化学名称为 1-(4,6-二甲氧基-1,3,5-三嗪-2-基)苯磺酰脲;不应以“...... 酸酯”、“脲”为母体命名,从而使这类化合物的化学名称趋于规范统一。 农药通用名称专业性强,不必改用通俗化的字,如“磺”不必改为“黄”,“氯”不必改为“绿”,“恶”不必改为“恶”。 关于农药品种名称的排列,大致已经分清,但小类(化学类型) 还比较混乱,应将结构类型相同的品种归并在一起。 苯甲酰脲类化合物的通称,多数已用词尾“脲”,而“隆”是用于除草剂中的一个词尾,因此这次将定虫隆、伏虫隆等改为定虫脲、伏虫脲等。会议期间,各位专家不辞辛苦加班加点参加审查工作,最后通过了 900 多个农药通用名称国家标准送审稿。同意上报化工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