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局、公安部联合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
关于联合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物督发〔200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公安厅、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国家文物局与公安部决定从2009年12月1日到2010年2月28日,集中三个月在全国文物系统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现将《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文物局
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