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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规定

时间:2009-12-15 来源:  作者:

第1章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为了保证渔业船舶的设计质量及规范开展审图业务,制定本规定。
1.2  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只受理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绘的符合相应资格等级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核准的船型编号的图样及技术文件(以下简称图纸),外国设计部门设计的图纸除外。凡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设计的图纸以及超越资格等级设计的图纸一律不得受理。
1.3  凡新建或重大改建的渔业船舶,均应在建造或改建前,按照本规定向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申请设计图纸的审查,经审批后方可受理检验。
1.4  施工图纸应符合经审批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的要求。船厂应将一份完整的施工图纸及图纸批准函、图纸审查意见书提供给现场验船师备查。
1.5  如设计单位对原审批的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在船体结构、设备配备和布置等有关船舶安全方面的内容作重大改变时,其全部设计图纸应重新申请审批。
1.6  船舶建造或改造完工后,船厂应将倾斜试验报告及完工稳性报告书一式三份(同厂同批仅要求首制船),送交现场验船师审核并由该验船师所在检验部门批准。报告批准后,一份留执行检验的部门存档(如该渔业船舶的图纸为非执行检验的部门审批则还应加送一份给审图单位存档),两份退回船厂,由船厂将其中之一送交船东(含后续船的船东)。
1.7  设计单位所采用的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或计算程序应经验船部门认可,对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提供有关资料,送交验船部门审查。
1.8  审图单位及现场验船师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保管送审的(含经审批的)图纸,不得外传(但若有依法判决的需要除外)。若有违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  根据船舶的尺度和作业特点以及设备配置情况,审图部门可适当增减“送审图纸目录”(见附录二)中所要求的图纸项目。
1.10  负责审理渔业船舶图纸的验船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对所审图纸的质量负责。
第2章  审图分工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称主管机关)审图中心负责渔业船舶中的远洋渔业船舶、油船、总吨位大于等于500的国内渔业船舶及全国统一建造的渔业执法船的图纸审查。其余船舶的审图工作由各省级渔业船舶检验部门负责。
2.2  各省级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管辖区域内的图纸审查工作,原则上应由该级渔业船舶检验部门负责,但根据船舶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也可委托有资质条件的下属检验部门负责部分船舶图纸的审查。
2.3  国内跨省(市)建造的渔业船舶图纸应由建造地省级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审批,但在内陆建造的海洋渔业船舶图纸,若建造所在地检验部门尚未获得主管机关授权时,应由船东所在省(市)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审批。
第3章  审图申请
3.1  送审图纸可视情况由设计单位或船舶所有人或承造厂提出申请,但非设计单位送审应附有设计单位认可的证明。
3.2  送审图纸应按本规定第2章的审图分工报送相应的验船部门。
3.3  送审单位在申请设计图纸审查时,应填写一份“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见附录一),连同“送审图纸目录”要求的图纸按本规定4.4送审。送图单位应参照“送审图纸目录”的规定,结合本船特点编制“送审图纸目录清单”。
3.4  送审图纸的幅面、绘制、标注方式及所使用的名词、术语和图形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的要求,图面应整洁、清晰、签署完备。否则,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可不予受理。
3.5  经某地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审批的设计图纸,如需转至另一地建造时,在图纸的有效期内可不必重新送审。但承担建造的船厂应将审批的图纸,连同原审图意见书及批准函的复印件,送至建造地执行检验的部门备查。同时应附有原设计单位同意转厂用图的证明文件。
3.6  设计图纸原则上应整批送审,若需分批送审时,应经验船部门同意,并在“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的备注中予以说明,同时在送审图纸目录中予以标示。
第4章  审批与退审
4.1  在收到《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后,验船部门应指派适任的验船师负责对所送审图纸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完好、是否符合受理要求等进行检查,并负责填写申请表中的受理意见、审图人员等内容。
4.2  审图依据主要有:
    1) 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现行规则、规范、规程;
    2) 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航道、港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特殊规定;
    3) 国家或行业的制图或质量标准;
    4) 设计任务书。
4.3  审查内容主要有:
    1) 正确性,即审查船舶的各种性能、结构、布置、材料、设备、工艺等是否满足本规定4.2之1)、2)中所规定的安全和环保的技术条件及特殊要求,同时还要审查设计所用的理论、公式、计算参数、技术指标是否正确;
    2) 统一性,即审查全船的图纸在相关内容方面是否统一;
    3) 标准性,即审查全船图纸的图面质量、绘画、标注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4) 适用性,即审查全船图纸性能指标、配备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布置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4.4  送审及退审程序:
    1)  送审单位需按“送审图纸目录”的规定,先送一套完整图纸供审查,审图部门审查后的初审意见应与送审方沟通协商,协调一致后再发送正式图纸审查意见书(见附录三)。设计单位应按审图意见逐条答复并将图纸全部修改后,再一式三份正式报送。若另有需要(如异地建造或多厂建造时),也可增加送审图纸份数;
    2)  为保持图面形象,在正式报审属于必查的图纸上仅盖批准章(式样如图1所示)。若发现有新问题,一般性问题可通知设计单位修改并确认其修改,重大问题应要求重新补送(但应尽量避免此种补送情况的重复发生),不得在有重大问题的图纸上加盖批准章;
    3)  在属于备查性的图纸上,应加盖备查章(式样如图2所示);
    4)  对于送审方提交的多余图纸或不属于送审范围的图纸资料,是否审查盖章由审图部门酌处;
    5)  送审的设计图纸经审查批准后应发送批准函(见附录四),批准函必须等全部图纸审查合格后方可由审图部门负责人签发。若设计单位在“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中申明建造艘数时,应在批准函中注明准造艘数;
    6)  经审查批准的送审图纸,连同图纸审查意见书及批准函,一份退送审单位,一份存审图部门,另一份送交执行检验的部门。
4.5  在审图中涉及规范中比较重大复杂项目的解释和等效、免除等问题,审图部门审理后须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对特种船舶难以满足规范、规则规定时,应报主管机关批准。
4.6  设计单位对审图意见有异议时,可书面申述或口头解释,审图部门应及时研究、答复,如设计单位对答复意见仍有异议时,可提请上一级验船部门处理,直至报主管机关作出最终决定。
4.7  设计单位应按审图部门批准的图纸进行生产设计,且应在所提供相应批准的图纸上,盖有“本图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XXXX)批准,批准号 ”的图章。
4.8  执行检验的机构负责对业经批准图纸的非原则性修改的审批或确认工作。对于原则性修改,现场验船师应通知申请方将修改部分的图纸重新提交原审图部门审批。若发现经审批的图纸中存在较大问题或涉及到规范条款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图1
图2
    注:XXX为渔业船舶检验局、分局、处、站的名称,如:辽宁、石岛等,......为汉语拼音。
第5章  图纸失效
5.1  业经批准的图纸,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
5.2  业经批准的图纸,虽未满4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行失效:
    1) 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始建造或改建时;
    2) 按本规定4.4中批准的建造艘数全部完工时;
    3) 设计单位或建造单位自行对业经批准的图纸作重大变动而未按本规定要求重新送审时;
    4)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及建造规范的修改或我国政府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及其修正案的生效影响经审批图纸的有效性,而图纸未作相应修改时。
第6章  审图周期及计费
6.1  对整批送审的图纸,自收到正式报审的图纸之日起到退图之日止,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分批送审及技术要求较复杂的新颖船舶的图纸,可适当延长。
6.2  审图计费
    1) 审图费的收取按《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规定向送审单位收取;
    2) 使用非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设计,其审图费用应视工作的复杂程度增加适当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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