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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通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获一年期所得税优惠

时间:2009-12-15 来源:  作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通知》还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据了解,此次财税部门制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冲击,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背景下出台的。对于中小企业在当前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有关财税专家分析指出,中小企业是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根据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测算,目前在全国已办理工商登记的近1000万家各类企业中,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其创造的GDP占GDP总量的6成以上。

    中小企业已经在不少地方形成产业群,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力军。此外,中小企业已成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吸收就业占城镇就业的80%以上,不仅安置了大量的城市下岗职工,还吸收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在缓解就业压力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专家同时指出,中小企业在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遇到了许多问题,主要包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狭窄,贷款难问题突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不足;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经济放缓导致需求明显下降,出口面临巨大挑战,中小企业订单急剧减少;人民币升值压力增大,对利润空间相对较小、以出口为主的中小企业造成较大影响,企业成本加大。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财税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这些政策措施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设立各种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009年,中央财政设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多项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信用担保、产业升级、市场开拓、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同时,地方财政也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二是实施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原来的4%和6%统一降至3%。自2008年下半年至今,国家7次调整出口退税率,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三是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涉及中小企业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四是对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一些困难企业,实行特殊社保政策。

    专家指出,上述政策的实施,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面临的困难还比较大,需要国家政策进一步支持。此次财税部门联合出台的优惠政策,将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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