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食品苹果产地环境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苹果产地和环境条件的定义、产地的选择要求、环境空气质量、灌溉水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的各个项目及其浓度(含量)限值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苹果产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务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5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526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3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4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5 环境空气 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7134 土壤质量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6 土壤质量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7 土壤质量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8 土壤质量 铜、锌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 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分光光度法
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6 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7 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苹果产地
具有一定面积和生产能力的载培苹果的土地。
3.2
环境条件
影响苹果生长和质量的空气、灌溉水和土壤等自然条件。
4 要求
4.1 产地选择
无公害苹果产地应选择在生态条件良好,远离污染源,并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生产区域。
4.2 产地空气环境质量
无公害苹果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空气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项目 浓度限值
日平均 1h平均
总悬浮颗粒物(TSP)(标准状态),mg/m3 ≤ 0.30 —
二氧化硫SO2(标准状态),mg/ m3 ≤ 0.15 0.50
二氧化氮NO2(标准状态),mg/m3 ≤ 0.12 0.24
氟化物F(标准状态) ≤ 7μg/m3 20μg/m3
1.8μg/(dm3·d) —
注1: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注2:1h平均指任何1h的平均浓度。
4.3 产地农田灌溉水质量
无公害苹果产地农田灌溉水质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农田灌溉水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项 目 浓 度 限 值
pH值 5.5~8.5
化学需氧量,mg/L ≤ 150
总汞,mg/L ≤ 0.001
总镉,mg/L ≤ 0.005
总砷,mg/L ≤ 0.05
总铅,mg/L ≤ 0.10
铬(六价),mg/L ≤ 0.10
氟化物,mg/L ≤ 3.0
氰化物,mg/L ≤ 0.50
石油类,mg/L ≤ 10
4.4 产地土壤环境质量
无公害苹果产地土壤质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土壤中各项污染的含量限值
项 目 含量限值
pH值<6.5 pH值6.5~7.5 pH>7.5
镉,mg/kg ≤ 0.30 0.30 0.60
总汞,mg/kg ≤ 0.30 0.50 1.0
总砷,mg/kg ≤ 40 30 25
铅,mg/kg ≤ 250 300 350
铬,mg/kg ≤ 150 200 250
铜,mg/kg ≤ 150 200 200
注:重金属(铬主要为三价)和砷均按元素量计,适用于阳离子交换量>5cmol(+/kg)的土样,若≤5cmol(+)/kg,其标准值为表内数值的半数。
5 试验方法
5.1 空气环境质量指标检测
5.1.1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按GB/T 15432的规定执行。
5.1.2 二氧化硫的测定
按GB/T 15262的规定执行。
5.1.3 二氧化氮的测定
按GB/T 15435的规定执行。
5.1.4 氟化物的测定
按GB/T 15433或GB/T 15434的规定执行。
5.2 农田灌溉水质量指标检测
5.2.1 pH的测定
按GB/T 6920的规定执行。
5.2.2 总汞的测定
按GB/T 7468的规定执行。
5.2.3 总砷的测定
按GB/T 7485的规定执行。
5.2.4 铅、镉的测定
按GB/T 7475的规定执行。
5.2.5 六价铬的测定
按GB/T 7467的规定执行。
5.2.6 氰化物的测定
按GB/T 7487的规定执行。
5.2.7 氧化物的测定
按GB/T 7484的规定执行。
5.2.8 石油类的测定
按GB/T 16488的规定执行。
5.3 土壤环境质量指标的检测。
5.3.1 总汞的测定
按GB/T 17136的规定执行。
5.3.2 总砷的测定
按GB/T 17134的规定执行。
5.3.3 铅、镉的测定
按GB/T 17141的规定执行。
5.3.4 铬的测定
按GB/T 17137的规定执行。
5.3.5 铜的测定
按GB/T 17138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产地环境
无公害苹果产地必须符合无公害苹果产地环境条件要求。
6.2 采样方法
6.2.1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采样方法按NY/T 397执行。
6.2.2 灌溉水质量监测的采样方法按NY/T 396执行。
6.2.3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采样方法NY/T 395执行。
6.3 检验结果数值修约
按GB/T 817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