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全市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保障乡镇基层政权履行职能所需支出,现对全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明确划分区县、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支出范围。根据中央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精神,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资金安排的乡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支出,应相应纳入政府预算安排。其中:
乡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经费(包括教师工资和正常办公经费),要配合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纳入区县财政管理。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教育布局、教师队伍管理和教师工资发放的统筹职能,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经费,乡镇级财政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在本级预算中予以安排。
镇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
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由政府适当补助。
二、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减少不合理开支。要按照中央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和我市行政事业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精神,根据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适当合并现有乡村学校,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整顿和压缩。要在逐步实施清退计划,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压缩不合理支出。
三、划清事权和财权,明确收入归属。农村税费改革后,要正确处理区县、乡镇两级财力分配关系,特别要适度向财力困难的乡镇财政倾斜,保证乡镇政权的基本支出需求,确保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行。按照新的农业税政策征收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作为乡镇固定收入,以弥补取消乡统筹费后增加的支出。
四、市、区县分别建立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保证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所需的必要经费。
市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区县财政困难程度,重点向贫困山区倾斜。有关《农村税费改革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另文下发。
各区县要综合考虑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区别不同乡镇情况,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对乡镇的专项补助,连同市级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足额拨付到乡镇。
各级财政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坚决杜绝截留挪用专款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