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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时间:2009-12-28 来源: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及北京市郊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提高全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较大幅度地促进农民增收,结合全区农业管理部门的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各乡镇要组织专门技术人员,以组建农业服务中心的形式,在全区范围内搭建起一个科学、系统的农业项目管理平台,确保支农项目高效、安全地运行。

  一、目的意义

  农业项目是政府扶持农业的主要载体,农业政策引导作用基本上是通过项目的实施来体现的。近年来,中央、市、区相继通过农业结构调整、中低产农田改造、产业化经营等形式对农业进行了扶持,加强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农业生态环境,优化了农业产业结构,推进了产业化经营,提升了农业整体水平,促进了农民增收致富。

  各乡镇成立农业服务中心,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搭建项目运行平台,不仅是落实国家、市、区对农业的扶持政策,促进农业持续、高效、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建立健全支农资金的长效、稳定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内在要求,更是科技入户,服务农民的迫切要求。通过农业服务中心,承担起过去市、区、乡“三级”农业服务网络作用,在政府与农民之间架起联系的桥梁,在确保落实党在农村基层各项政策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农业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限度地促进农民增收。

  二、搭建平台

  (一)建立区农业项目管理办公室。

  成立由主管区长为主任,区农委、财政局、林业局、水务局、种植业服务中心、养殖业服务中心、农机服务中心及经管站为成员单位的区农业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委。

  农业项目管理办公室职责:

  1.根据中央、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及通州区农业实际,确定农业项目。

  2.负责审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上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市、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市、区重点扶持的条件。

  3.定期筛选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上报的项目,并将入围项目及时纳入项目库。

  4.负责为市农委、市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推荐入库项目。

  5.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进度督查。

  6.协助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建立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搭建乡镇级公益性农业服务平台。

  服务中心主任由主管农业副乡镇长兼任,副主任由乡镇农业办公室主任兼任。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1.配合区、乡镇政府及区农业各职能部门,完成农业结构调整、科技推广、产业化经营等任务。

  2.结合本乡镇情况,筛选出农业重点项目,建立农业项目库,并按照要求上报区农业项目管理办公室。

  3.乡镇农业项目必须由农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进度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上报到区农业项目管理办公室。

  4.对国家、市、区及乡镇的项目扶持资金或物品及受赠、受奖等的资金或物品及时登记上账,建立专账管理,并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并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

  5.配合区农业部门组织村级技术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负责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三、立项程序

  (一)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科学选择开发项目,坚持立项项目一律从项目库择优挑选原则,要建立规范严谨的农业项目立项制度,通过专家评审和项目公示,把那些最急需、最有潜力、最能取得好成果的项目选上来,从源头上防范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的风险。

  (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根据本乡镇农业资源情况,按照市区两级确定的农业发展方向及扶持重点,编制、筛选出本乡镇农业项目,上报到区农业项目管理办公室。

  (三)区农业项目管理办公室将初次审查合格的乡镇上报项目报主管区长审查,审查合格后,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入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项目库,并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的要求,上报到市级项目库。

  四、项目监督

  (一)乡镇农业建设项目应在市、区财政局首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的1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区农业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延期3个月后仍然不能开工的,区农业项目管理办公室将取消该项目建设资格,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二)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需在1个月内向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报请区农业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职能部门到项目单位进行审查验收。

  五、资金管理

  (一)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及区农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建立农业资金管理台账。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市、区财政局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拨付到本乡镇农业部门的农业资金或受赠、受奖等的资金或物品要登记上账,建立专账管理。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开设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侵占和套取国家资金,严禁在基本建设拨款中弄虚作假。一切费用的支出,除国家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外,都要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独立的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全部投资。

  六、资金来源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属公益性农业服务组织,各乡镇财政必须保证农业服务中心的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用。

  经区农业项目管理办公室同意,并验收合格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区财政每年给予8-10万元资金支持。

                                          二00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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