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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监局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0-01-14 来源:  作者:

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完善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40号)的有关要求,北京保监局拟对辖内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是促进农村保险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稳定和规范农村保险营销队伍,有利于完善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有利于更好地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风险管理和保险保障服务,是保险业支持“三农”,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以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配合我局开展此项工作。

  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的基本原则

  北京地区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为农民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二是坚持现行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考试的主导地位,严格资格授予办法,积极稳妥,保证质量,不对现行保险营销体制造成冲击;三是实行授予与培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农村保险营销员实行一次性择优授予;四是坚持贯彻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不动摇,确保农村保险营销员具备应有的职业素质;五是严格执行授予条件,各保险公司推荐的拟授予人员必须符合本通知的要求,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网点营销员人数的3%(以2006年6月30日营销员人数为准)。

  三、授予条件

  资格授予制度主要是解决经营农村保险业务并在乡镇以下农村地区设立的保险营销服务网点的代办员或保险营销员的持证问题。

  (一)申请授予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于2003年12月31日前在北京市远郊区县(即房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延庆县、密云县10个区县)乡镇及以下农村基层地区设有保险营销网点;

  2、有适合在农村销售的保险产品;

  3、制定了农村市场的长期拓展规划;

  4、制定了农村保险营销员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

  5、在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农村保险业务管理等方面有健全的配套制度。

  (二)申请授予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龄不低于40岁(1966年12月31日前出生);

  2、具有北京市远郊区县乡镇及以下农村基层(行政乡(镇)、行政村)户籍;

  3、该人员由北京市远郊区县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的保险营销服务网点管理;

  4、连续从事保险销售工作不少于3年;

  5、上一年度代理保费收入不少于1万元;

  6、在北京地区至少参加过3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7、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8、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过保险业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

  四、授予程序

  (一)提出授予申请

  凡具备资格授予基本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向北京保监局提出资格授予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北京地区农村保险营销服务网点及农村保险营销员情况表》;

  2、《北京农村地区保险产品销售情况表》;

  3、农村市场的长期拓展规划;

  4、农村保险营销员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

  5、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农村保险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情况;

  6、符合申请授予基本条件的农村保险营销员的基本情况。

  (二)经北京保监局审核同意,申请资格授予的保险公司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开展审核、公示、培训、考试等工作

  1、审核、公示

  符合授予条件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应填写《北京市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申请表》并附相关附件,经所在保险营销网点出具推荐意见后,上报分公司。《申请表》相关附件包括:

  ⑴身份证明影印件;

  ⑵户籍证明影印件;

  ⑶所在保险公司出具的从事保险销售工作时间、上一年度代理保费收入情况及参加资格考试情况的书面证明;

  ⑷个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

  ⑸本人亲笔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记录的个人声明。

  分公司对所属乡镇及以下农村保险营销服务网点上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要严格审核,拟申请资格授予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户籍、年龄、从业时间、上一年度代理保费收入情况、参加资格考试情况、参加培训情况等内容)要在该人员所属保险营销服务网点及在京分公司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应充分征求公司全体保险营销员的意见,对有异议的人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的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各保险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北京保监局报告。报告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⑴材料审核情况;

  ⑵公示情况,包括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对有异议人员的调查核实情况及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人员的处理情况等。

  2、培训、考试

  公司应对经审核、公示通过的申请资格授予人员进行为期10天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培训内容应包括《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保险基本原理、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和业务技能等内容。培训结束后,保险公司应对培训人员进行考试,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考试题目由申请授予的保险公司根据培训内容自行确定,并报北京保监局备案。

  培训、考试结束后,各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北京保监局报告。报告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培训时间、方式及内容;

  ⑵考试情况及成绩合格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审核、批复

  北京保监局根据规定,对经审核、培训、考试合格者择优授予,并在北京保监局网站对拟授予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结束后,我局向符合授予条件的人员核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获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并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后方可在农村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

  五、有关要求

  (一)经资格授予,持有《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保险营销员只能在户籍所属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工作。

  (二)农村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执行。

  (三)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农村营销员管理,落实农村保险营销员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管理制度,规范农村保险营销员的销售和服务行为,为农民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四)申请资格授予的保险公司和人员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不得申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北京保监局依法撤销并收回其《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申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申请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北京保监局将予以严肃查处,并根据有关法规对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六、时间安排

  (一)拟申请资格授予的保险公司应于2006年7月31日前向北京保监局提交授予申请。

  (二)申请资格授予的保险公司应于2006年8月20日前完成对拟授予人员的审核、公示工作,2006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相关文件;2006年9月20前完成培训、考试工作,2006年9月30前向我局报送相关文件。

  (三)2006年10月31前,北京保监局向符合授予条件的人员核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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