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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律法规40问(23)

时间:2010-05-12 来源:  作者:
      肥料市场的执法主体是谁?药肥混配的产品应如何登记?生产、经营无证药肥混配产品应如何处罚?
  答:《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即肥料市场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颁发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不适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因此,药肥混配产品属于农药管理的范畴,生产、经营该产品应当申请办理农药登记,取得农药登记证。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经营药肥混配产品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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