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 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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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14日 国办发〔2001〕38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部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
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部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国务
院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
事项。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促进各省部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
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国务院法制
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
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认定抽象行
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国务院审批,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
大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审批。?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认定
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国务院审批;意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请国务院审批。?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
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国务院。?
三、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专用章”。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
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对国务院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省部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
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国务院
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各地方、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
议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