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200
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3年2月28日起施行)??
法释[2003]5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请
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
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
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
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