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5年1月4日〓浙农政发〔2005〕2号)??
《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
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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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蚕种(原种以上各级蚕种和一代杂交种,
下同)管理和生产、经营秩序,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
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农业厅(以下简称省农业厅)负责全省蚕种
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蚕种生产发展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提出及组织实施全省蚕种生产
、经营的规划;提出相应的法规、政策建议。?
(二)负责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的审核、发放、年审。?
(三)制订各级蚕种生产的省级技术规程、质量标准;组织各级蚕种的微粒子病检疫;负责全
省蚕种质量监督和抽检;负责重大蚕种质量问题的纠纷处理。?
(四)组织蚕品种资源保存、蚕品种改良、性状保持;负责蚕品种的引进、审定、推广及蚕种
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承担蚕种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蚕种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蚕种生产发展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按照全省蚕种生产规划及本市
县实际,制订及实施本市、县蚕种生产的规划。?
(二)检查、监管本辖区的蚕种产销活动,提出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的申报和年审意见;
查处本辖区内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三)开展本辖区新蚕品种的引进与推广,负责蚕种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负责本辖区的蚕种质量监督检查,处理本辖区蚕种质量事故与纠纷。?
第二章〓蚕品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
第四条〓省农业厅组织有关科研院校,研究蚕种质资源保护,组织落实蚕
种质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
第五条〓蚕新品种须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经省农业厅审查
公布。蚕新品种审定须经实验室共同鉴定和农村生产试验。?
(一)实验室共同鉴定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桑蚕专业组与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共同
组织实施,每一蚕新品种鉴定时间不得少于二年,鉴定点不少于4个。?
(二)农村生产试验由育种单位负责,每一蚕新品种生产试验时间不得少于二年,试验点不少
于跨2个市,4个产茧重点县;在生产试验过程中,至少接受一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桑
蚕
专业组组织有关专家的考察。?
(三)实验室共同鉴定、农村生产试验结果经相关专家评审,
符合蚕新品种审定标准的,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蚕新品种在选育、鉴定过程中,为考察其生产业绩,
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农村少量试养一代杂交种,
试养量不得超过1000张。?
第七条〓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蚕新品种,不得组织生产、
经营、使用、推广和宣传。?
第八条〓引进省外蚕品种,须经引进单位二年试养,并将试养结果报省农
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查,经省农业厅批准后,方可组织推广。?
第三章〓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
第九条〓蚕种生产、经营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省农业
厅核发的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
第十条〓蚕种生产资格条件:?
(一)原种生产资格条件?
1.生产基地要求长期固定。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无氟
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一般要求离种茧育、丝茧育场所2
公里以上,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
2.注册资金150万元以上:?
3.具有自备桑园。每期生产1万张原种须配备120亩以上桑园,其中小蚕专用桑园必须占20
%以上。并具备与标准相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
、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相配套的蚕具和检验仪器;?
4.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个生产单位至少配备1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
熟悉蚕种保种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1万张原种须再配备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
员;?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年度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
;农业部或省级蚕种质量检验机构抽检中,主要质量指标无连续二年不合格的情况;?
6.无违反蚕种产销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一代杂交蚕种生产资格条件?
1.符合蚕种生产区域布局的要求,具有稳定安全的生产基地,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氟化
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少;?
2.年生产规模一般要求5万张以上;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3.具备与生产要求相适应的桑园及相关设施。每期生产1万张蚕种须配备100亩以上桑园,
并具有与标准相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
等生产设施及相配套的蚕具和检验仪器;?
4.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1个生产单位至少配备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
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2万张蚕种须再配备1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年度
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20%,农业部或省级蚕种质量检验机构
抽检中,主要质量指标无连续二年不合格的情况;?
6.无违反蚕种产销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蚕种经营资格条件:?
(一)具有经营蚕种所必须的固定营业场所和冷藏、催青、
检验等设施;注册资金一代杂交种经营50万元以上,原种经营200
万元以上;?
(二)具有1名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相应的销售、技术服务能力;?
(四)自觉执行蚕种质量标准,遵守蚕种产销管理规定,无经营不合格蚕种等非法行为。?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须向省农业厅提供从业人员资
格证明、开办资金证明和资产所有权证明等材料,并由省农业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省农业厅根据资格认定条件和蚕种生产发展趋势,按照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原则,确定是
否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并实行年审制度
。每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为年度审验期。对年审不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应限期
整改;整改后仍不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收回其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
第十四条〓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申请和年审,须经当地
县(市、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确定的17个扩权县(市)和3个参照执行区,经当
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直接报省农业厅审批、验审。?
第十五条〓蚕种生产、经营资格的年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期满,或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停
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应将资格证书交回省农业厅。?
第十七条〓凡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或涂改、转让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
书的,由省农业厅撤销其生产、经营资格,收回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蚕种冷库应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开展蚕种浸酸、冷藏等业务:
?
(一)有相应的蚕种冷藏、浸酸设施、设备。冷藏每10万张蚕种,须具备温度能控制在0℃-5
℃的冷藏库房30平方米、5℃-10℃的冷藏库房25平方米、10℃-20℃的低温保护室25平方米
;?
(二)有1名以上熟悉蚕种冷藏、浸酸业务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
(三)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蚕种法规及蚕种质量标准、技术规程及蚕种出库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省农业厅对蚕种冷库应进行定期考核,凡发现有违反《浙江省
蚕种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要求的,应限期整改。?
第四章〓蚕种生产、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和
质量标准,接受省农业厅及当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管。?
第二十一条〓蚕种的生产基地应相对稳定。生产基地(包括
原蚕区)的扩建、迁址,事先应征得当地市、县(市、区)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办理生产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蚕种生产者不得超过生产资格证书核定的生产
规模超量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经营资格证书核定的经营范
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区域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蚕种产销实行合同制度。生产经营者应与蚕农
及使用单位预先签订蚕种需求合同。?
第二十四条〓蚕种流通必须在持有蚕种经营资格证书单位之
间进行。不得向无蚕种经营资格证书者出售用于经营的蚕种。?
第二十五条〓蚕种催青室不得为无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
的单位和个人催青用于经营的蚕种。?
第二十六条〓因生产确需向省外引进蚕种的,原种必须事先
经省农业厅批准;一代杂交种必须事先征得使用地市、县(市、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具有蚕品种知识产权的原种,在知识产权的规
定时限内,可由具有蚕品种知识产权的单位安排生产、经营。但
其生产、经营条件须符合本细则第十、十一条的要求,并取得生
产、经营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所有生产用原种(包括具有蚕品种知识产权的原种)必须全部
纳入省原种生产规划;母蛾微粒子病由省蚕种质量检验站统一检疫。?
第五章〓蚕种出入库管理?
第二十九条〓蚕种冷库的业务工作由所在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管理,并接受省农业厅的监督检查。蚕种冷库所在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
格监督蚕种的出入库工作。?
第三十条〓蚕种冷库必须严格执行《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无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者的蚕种及从省外调入未经检验、检疫的蚕种不得入库。?
第三十一条〓出库用于生产的蚕种,必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包装、标识
齐全且与内容相符;并附有浙江省蚕种质量检验站核发的《蚕种质量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各期蚕种出库时,必须由相关的蚕种生产、经营单位统一办
理出库手续。?
蚕种出库必须填写出库单,说明本期出库蚕种的用途及合同数量、实际出库数量、预备种数
量、发种地、出库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三十三条〓严禁向无蚕种经营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出库
生产用蚕种。向跨区域(包括省外)销售的生产用蚕种必须凭与
对方合法经营单位签订的蚕种供销合同,方可办理蚕种出库手续。?
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进出库必须实行报表制度。各期蚕种的
进出库数量及质量调查结果应报省农业厅及所在市、县(市、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蚕种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的蚕种质量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蚕种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蚕种质量检验员。?
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蚕种质量标准和蚕种质量检验规程,进行蚕种质量的抽样和检验。?
第三十七条〓蚕种质量检验分繁育检验、母蛾检验和成品检
验。?
(一)繁育检验和成品检验,由生产、经营单位按蚕种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负责自检。市、县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检验过程进行监督。?
(二)省蚕种质量检验站负责全省(包括省外引进的)蚕种母蛾检验和成品质量抽查检测。蚕种
成品质量抽查检测分春、秋二期进行,并公布检验结果。?
第三十八条〓《蚕种质量合格证》由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向省蚕种质量
检验站申领。?
第三十九条〓蚕种在出库使用前,应由经营单位逐批确认蚕种的包装、标
识标注、卵量、良卵率及孵化率等主要质量指标。?
第四十条〓用于生产、经营的蚕种应明确注明品种、批号、执行标准、生
产单位、商标、资格证书号。标识标注内容必须机印及章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四十一条〓标识标注必须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桑蚕种》的要求,并与
内容相符。其他单位生产、调入的蚕种不得改为本单位的包装标识,实行联营生产的蚕种,
应在包装标识上注明原产地点。?
第四十二条〓从外省引进的蚕种,应向省蚕种质量检验站申请检验、检疫
,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三条〓经检验不合格的蚕种,必须在省农业厅或市、县(市、区)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就地销毁,并由监督人签字确认。?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蚕种生产单位、蚕种冷库、蚕种经营单位应按《浙江省蚕种
管理办法》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并将生产、经营的主要情况按要求如实上报省农业厅及所
在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省农业厅及所在地辖区市、县(市、区)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四十五条〓蚕种生产档案必须保存三年。主要内容包括:
生产人员及生产基地、设备的基本情况;桑园管理记录;蚕种制种时期;生产蚕种的品种名
及数量;亲本来源及数量;生产主要事件记录;质量检验过程及结果;事故类别及处理结果
;法人代表及技术负责人等。?
第四十六条〓蚕种冷库浸酸、冷藏档案必须保存三年。主要内容,包括:
人员及设备设施的基本情况;浸酸、冷藏时期;浸酸、冷藏的蚕品种名及数量;蚕种来源及
出库单位;蚕种浸酸、冷藏的技术处理记录;质量检验过程及结果;事故类别及处理结果;
蚕种出库前的催青孵化试验及结果;法人代表及技术负责人等。?
第四十七条〓蚕种经营档案必须保存二年。主要内容包括:人员及设备设
施的基本情况;经营时期;经营蚕种的品种名及数量,来源及去向;蚕种运输、催青的技术
处理记录;质量检验过程及结果;售后服务措施;事故类别及处理结果;法人代表及技术负
责人等。?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蚕种管理机关及蚕种质量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蚕种管理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向不符合蚕种生产、经营要求的单位发放生产、经营资格证书的;?
(二)不按蚕种质量检验规程检验、检疫的;?
(三)为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蚕种出具蚕种质量合格证明的;?
(四)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行政处罚的;?
(五)在蚕种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农业厅2003年6月20
日发布的《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