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局开展国有控股企业等“小金库”治理通知
关于深入开展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
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财〔2010〕164号
各司室、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粮食局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专项治理范围。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粮食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和粮食局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治理内容。凡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治理范围。治理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1.社会团体“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2.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①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②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③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④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①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②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③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①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②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③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④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基本原则
粮食局深入开展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要掌握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小金库”治理工作责任制,各有关司和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小金库”治理工作既要与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又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工作相结合,形成整体合力。
依法依纪,宽严相济。坚持依法依纪办事,对自查出 “小金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从宽处理,对被查出 “小金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从严处理。
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坚决查处和纠正违规违纪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三、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粮食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分四个阶段逐步实施,至2010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动员部署阶段(截至2010年7月底)。各有关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
自查自纠阶段(截至2010年9月底)。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办、国办及中纪委等五部委的文件要求,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全面覆盖、不走过场。
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要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及有关报表。社会团体填报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和国有企业填报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以及各自的总结报告等,应以正式文件格式于9月20日前报送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自查自纠工作总体情况、自查覆盖面、案件举报情况、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纠正情况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保证自查效果,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并根据各有关单位报送的报表,汇总填列粮食局《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及时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点检查阶段(截至2010年11月底)。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抽调专门力量或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认真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低于20%。
1.社会团体重点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从社会团体的类型看,要将行业性社会团体作为检查重点;从社会团体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看,要将有政府资助特别是有财政拨款、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特别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社会团体作为检查重点;从日常监管及治理工作的情况看,要将有举报线索、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财务会计工作基础薄弱、工作走过场以及过去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作为检查重点。
2.国有企业重点检查应当关注以下单位:
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表外资产金额较大的企业或单位;
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
有群众举报的企业或单位;
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或单位。
重点检查结束后,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上报重点检查总结报告及有关报表。社会团体填报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和国有企业填报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以及各自的总结报告等应以正式文件格式于11月20日前报送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根据各有关单位报送的报表汇总填列粮食局《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及时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10年12月底)。各有关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粮食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1年1月15日前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具体要求
粮食局成立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党组成员、副局长任正晓同志任组长,党组成员、中纪委驻国家粮食局纪检组组长杨兵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司司长邓亦武同志、人事司司长徐京华同志、监察部驻国家粮食局监察局局长辛志光同志组成。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司,具体负责协调全局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由财务司司长邓亦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监察部驻国家粮食局监察局监察专员王黎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单位要完善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负总责。
做好宣传发动。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要及时对本单位的“小金库”治理工作进行布置,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办、国办及中纪委等部门的文件精神,深刻理解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落实举报制度。“小金库”治理工作要落实举报制度,注重发挥举报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粮食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了专门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完善协调机制。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工作方案、执行落实、重大案件移送等情况及时进行沟通,建立起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
强化工作督导。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加强督促和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的单位,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
五、其他事项
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报表及填报说明请到财政部网站下载。国有企业“小金库”治理报表及填报说明请到财政部网站或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下载。在下载和填报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财务司财务二处联系。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