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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乡县创新违纪案件移送制度

时间:2013-04-27 来源:  作者:

为加强对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管,湖南省宁乡县结合实际,创新思路,于去年出台了《宁乡县行政执法单位移送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纪案件线索制度》(以下简称《移送制度》)。
“这个制度如同一张监管之网,逐步减少对那些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监管处理不到位的现象出现。”宁乡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胡德强介绍说。
实现处罚与处分的结合,让违纪违法者“增觉悟”
“打个比方,在《移送制度》出台前,对参与制假、售假的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罚款5万元,但他们因制假、售假的利润却达100万元,如果在思想上没有深刻认识,处罚之后他们还可能继续参与。”宁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常务副局长潘志武说。
确实,5万元的罚单对于100万元的利润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如此处罚不痛不痒,起不到警戒作用,相反,“赚多罚少”的现状,有可能滋生顶风违法违规、钻法律漏洞的心理。
《移送制度》出台后,明确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案卷材料复印件及时移送到县纪委、监察局,当事人将被视情节轻重依据党纪条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处罚与处分相结合,违纪违法者既受到经济处罚,又受到纪律处分,就更能从思想上有所触动和认识,也更有助于警示教育全体党员干部。
“以前,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社会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有一定困难。《移送制度》出台后,这些人员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因担心违反相关税收规定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影响名誉和前途,都主动上缴,去年征收工作难度大大减少,这两种税比以前多收缴了近一倍。”宁乡县地税局监察室主任吴海军感触颇深。
2012年,宁乡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受到行政处罚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65人,根据其情节,有38人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实现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让执法者“守规矩”
“执法过程中难免存在‘人情执法’行为,比如说,对违法违规者按规定罚款1万元到5万元的自由裁量权中,个别执法人员可能因受到外部因素影响,在处罚时不用同一把‘尺子’。”宁乡县水务局副局长王智勇说,“《移送制度》实施后,县纪委、监察局随时检查我们的案卷材料,这对我们的执法行为也是一种约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为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提供了较大的弹性空间,但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容易造成随意执法、盲目执法、“人情执法”、权力寻租,不仅破坏了行政执法本身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损害了行政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实施《移送制度》后,宁乡县纪委、监察局定期对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台账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对执法台账和案卷进行抽查,并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对该类案件材料一月一移送,使行政处罚时刻置于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之下。案件查处过程公开,执法自由裁量权公开,制约机制由事后监督转变为实时掌控,促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让每一起经办案件都经得起推敲和检验,确保了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以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我们常受到一些外部的干扰,导致执法有时不能到位。现在因为《移送制度》的执行,纪检监察机关的介入,就连打招呼的人也少了。”宁乡县工商局纪检组长郑强说。
实现行政执法的延续,让腐败者“露马脚”
宁乡县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共有52个,涉及多个领域,一些普通的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案件背后可能隐藏着更深层次的腐败问题,但由于行政执法部门对这些违反行政法规的处罚只能就案办案,所以往往治标不治本。
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移送到纪检监察机关后,在对材料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可以从中找到与从其他渠道掌握的线索的结合点,从而发现和延伸更多线索,挖出这些违纪违法事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最终达到行政执法治标又治本的目的。
2009年,宁乡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在审计煤炭坝镇石新村的村级财务时,发现该村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2012年,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县纪委后,县纪委认真研究,发现了其背后腐败行为的蛛丝马迹,迅速立案调查,并查实该村党总支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及村会计合伙收受贿赂180万元;村“两委”班子原成员合伙收受贿赂45万元,共同侵占集体资金百余万元等腐败问题。
“《移送制度》执行后,就连那些非法采砂采矿背后的公职人员股东因怕纪检监察机关顺藤摸瓜查出自己,也都悄然退出了,行政执法的阻力小了不少。”宁乡县国土局纪委书记彭德强告诉笔者。
实现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维护,让群众“知底子”
由于现行行政法律法规较多,群众的知晓度不高,加之在各行政法律法规的执行中,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除了处罚和教育外,没有更强有力的措施,其宣传效果也就大打折扣。
法律法规不带“电”,不仅损害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也降低了干部群众对其的敬畏之心。
“以前在审计村级财务时,对那些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些镇村干部甚至村民认为这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对于我们的工作并不积极配合,造成工作被动。”宁乡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农村金融体制科科长朱明说起曾经工作的难处,连连摇头。
但实施《移送制度》后,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县纪委、监察局视其情节,通过其所在党组织和主管单位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并在一定范围公布其违纪违法事实,便于群众加强对其的监督,强化了行政法规的刚性和震慑力。同时,在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对象处分的过程中,通过其所在党支部大会上对错误事实和处分决定的通报,既是对其他党员的一次警示和教育,也让群众对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起到了宣传行政法律法规的效果,增强了群众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熟悉度,更强化了群众对此类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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