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典型案件(二)
1.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原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刘少雄在农村集体土地处置等工作中受贿案。经查,刘少雄利用职务便利,为谢某在农村集体土地转让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500万元;为陈某在农村集体土地租用、置换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200万元;为潘某在税收、违章建筑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45万元、港币120万元。2013年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少雄死刑,缓期2年执行。
2.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松山镇原党委书记刘淑萍等3人套取私分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案。经查,刘淑萍伙同松山镇原镇长哈生岩、原财政所长石占虎,采取截留、虚报、伪造合同、开假发票等手段,套取养畜、食用菌、日光温室等6个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共计169万元,刘淑萍、哈生岩从中各分得25万元,石占虎从中分得20万元。2012年10月,刘淑萍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哈生岩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石占虎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3.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新桥村原党支部书记余乾寿在新农村建设项目中受贿案。经查,2007年以来,余乾寿操纵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帮助两家企业获得该村集体安置房代建项目,使其违规以成本价获得109套安置房,余乾寿从中收受2500余万元。余乾寿还伙同他人,帮助某建筑公司参与该村集体安置房建筑工程投标,收取回扣500万元。2012年8月,余乾寿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已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四川省万源市皮窝乡原财政所长李传魁贪污、挪用公款,诈骗案。经查,李传魁在担任皮窝乡财政所长期间,贪污乡桔梗种植项目、公路拓宽工程项目补助款27.8万元,私自用财政所票据在民间借款40.3万元归个人使用;在不担任财政所长后,仍以财政所长名义用白条在民间借款85.4万元。2012年11月,李传魁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