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将2009年GDP增长率由9.1%调整为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
2011年第1号
按照国内生产总值(GDP)核算程序,国家统计局根据2009年有关统计年报和部门会计、财政决算资料,在初步核实数的基础上,对2009年GDP数据进行了最终核实。结果如下:
2009年GDP现价总量为340903亿元,比初步核实数增加了396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9.2%,比初步核实数提高了0.1个百分点(详见附件)。
附件:2009年GDP最终核实数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附件:
2009年GDP最终核实数
行业
现价总量(亿元)
不变价增长速度(%)
构成(%)
GDP
340903
9.2
100.0
第一产业
35226
4.2
10.3
第二产业
157639
9.9
46.3
第三产业
148038
9.6
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