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种子不合格 造成损失担全责
时间:2011-08-01 来源: 作者:
7月22日,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种植合同纠纷案,判决江西飞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万载县天江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损失125174元。2009年3月2日,天江合作社与飞腾公司签订了一份种植合同,约定天江合作社为飞腾公司种植有机毛豆共400亩,收获的毛豆由飞腾公司收购。2009年4月17日,天江合作社在飞腾公司处领取了毛豆种子1050公斤,在白良乡万载县先种植了100亩。天江合作社认为自己种植的100亩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发芽率只有20%至30%,向飞腾公司及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2009年8月3日,飞腾公司将种子样品送到宜春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做发芽试验,经该机构检测,种子样品为无发芽种子。万载县农业局也进行了调查,调查意见为:根据种植户反映和宜春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认为该批种子质量不符合种子法规定,属于劣质种子。2009年7月,毛豆成熟后,天江合作社对100亩毛豆进行了采摘,交售给飞腾公司25260公斤,距往年正常产量相差24740公斤。 法院审理认为,种子是影响毛豆产量的主要原因,按合同约定,飞腾公司应向天江合作社提供种植毛豆所需种子,但飞腾公司向天江合作社提供种植100亩毛豆种子系从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处购买,飞腾公司工作人员也证实该批种子出芽率仅为20%,应认定为不合格种子,飞腾公司应对天江合作社由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由于飞腾公司收购此100亩所收获的25260公斤毛豆的均价为1.83元/公斤,故其对与正常产量的相差部分24740公斤,也应按1.83元/公斤赔偿。对于此部分损失的发生,飞腾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天江合作社也存在过错,故飞腾公司对此部份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