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去世未被告知 吊唁权受损索赔偿
时间:2011-08-09 来源: 作者:
李老汉生有五名子女,在其去世后,因老大、老五向老二、老三、老四隐瞒李老汉过世的消息,故老二、老三、老四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因老大、老五侵犯老二、老三、老四的吊唁权而向其三人赔礼道歉;判决老大、老五共同给付老二、老三、老四精神抚慰金15 000元。老二、老三、老四共同诉称,父亲李老汉与母亲共生有五名子女,现均独立生活。母亲去世后,李老汉长期轮流居住在老大和老五家里,由于居住地点和工作的原因,其三人只有在休息时间去看望李老汉,故与李老汉见面时间机会较少,但从未因此阻断三人对李老汉尽孝,也没有因此而使李老汉与三人间的感情产生隔阂。2009年3月父亲去世,老大、老五故意对其三人隐瞒去世的消息,对于父亲去世的情况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致使三人失去了对父亲吊唁的权利。这种行为侵害了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三人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其三人认为:自古以来,中国乃重孝道的国家,吊唁权是一种特殊的人格权利,老人故去,子女进行吊唁乃人之常情,亦是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作为与父亲同住的老大、老五有义务将父亲去世的消息告知另外兄弟三人,使其三人享受均等尽孝道的机会,但老大、老五却没有履行这一义务,这种行为既有悖于伦理,又有悖于法律。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向三原告赔礼道歉并共同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8月8日,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