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结婚要私奔" 范冰冰名誉权案被告管辖异议被驳回
时间:2011-08-11 来源: 作者: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演员范冰冰诉每日新报社、天津日报社、记者宋晓鹏名誉权纠纷一案。所属于天津日报社的每日新报社因刊登了《范冰冰、王学圻想结婚了——爸妈不同意,可能要私奔》为题的文章,被范冰冰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200万元经济损失。本案受理后,被告每日新报社、天津日报社、宋晓鹏向朝阳法院提起管辖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被告住所地均为天津市,并提交证据证明刊登上述文章的《每日新报》是在天津市范围内发行的地方报纸,因此认为本案不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告提交了居住证明,证实2008年2月6日起原告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居民小区中,故朝阳区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驳回了三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