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三农政策网

粮油茶糖市场网

您的位置: 首页 > 地方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1-11-02 来源:  作者: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西、安徽、湖北、陕西、四川、广西、湖南、辽宁、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关于申请2003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请示》(中化总财发[2003]33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友情链接
项目网站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