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农村教育收费等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未实行“一费制”地区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收取的杂费标准分别为70元、95元,文件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03〕354号);实行“一费制”地区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只能向学生收取一项费用,“一费制”的收费标准为:农村小学每学期每生95元,农村初中每学期每生155元,文件依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计〔2003〕38号);农村普通高中收取的学费标准为每学期每生350元,文件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高中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皖价电〔2002〕26号)。
二、未实行“一费制”地区的学校及农村普通高中代收的课本费,由课本的种类、数量和价格决定,其中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由教育部规定,教材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
三、农村普通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的最高限额,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所在地的市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四、我省农民建房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按普通证5元收费,文件依据: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99号)。我省对农民进城务工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只有公安部门《暂住证》工本费5元和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5元两种。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二00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