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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对鲜活农产品等运输车辆免征路桥通行费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1-11-02 来源:  作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省农委、省公安厅《关于对鲜活农产品等运输车辆免征路桥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是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8号文件精神,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希望各地、各部门都能从统筹城乡发展,关心、支持“三农”,优化发展环境的高度来提高认识,采取实际行动,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对鲜活农产品等运输车辆免征路桥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现就鲜活农产品等运输车辆免征路桥通行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在本省范围内,对皖籍整车运输各类新鲜蔬菜,新鲜瓜果,鲜活水产品以及活鸡、活鸭、活鹅、活猪、活牛、活羊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凭有效货物运单,在通过本省开放式收费站(全封闭、全立交高速公路除外)时,经查验后实行全年免征路桥通行费。 

  二、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凡持有农业部统一印制,各省农机、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部门加盖公章的“作业证”,在除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以外的公路上行驶,可免收路桥通行费。 

  三、对整车运输地产化肥的车辆,凭化肥生产企业和县以上供销、农资部门开具的当日销售发票,以及运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运单,免收满载单程车辆通行费。 

  四、交通民警在执勤执法中,对没有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一律不准随意拦车检查,不准当场处罚、扣车、扣证。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过去有关鲜活农产品等运输车辆免征通行费的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一律废止。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出台实施农产品运销新政策时,按国家统一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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