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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安徽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

时间:2011-11-02 来源:  作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环保局、省爱卫会联合制定的《安徽省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纲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农村卫生工作的龙头,是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实现农村小康目标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新一轮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年度目标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由卫生、计划、财政、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协调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省、市将联合对县级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整体工作水平进行监测和评价,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扬,对不能及时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四日

安徽省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纲要

省卫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环保局省爱卫会

(二○○三年六月六日)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体现社会平等权利、农村居民应该人人享有、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卫生保健服务。我省在1991—2000年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期间,农村卫生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农村居民的健康状况有了显著的改善。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新一轮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3〕6号)和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15号),制定《安徽省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纲要》。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在全社会树立起大卫生的观念,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改善基本医疗服务设施;加强预防保健和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使广大农村居民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逐步实行和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防止和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发生;以低廉的费用、优质的服务满足农村居民多样化的健康需求,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到2005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降至43/10万和26‰,平均期望寿命在2000年基础上有所增加;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降至38/10万和24‰,平均期望寿命在2000年基础上增加1—2岁。

  二、主要任务

  1、加强对农村医疗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对农村卫生服务人员和机构依法实行资格准入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加强乡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能力和诊疗水平。

  2、提高农村卫生机构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救灾防病的能力;巩固儿童计划免疫成果,提高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加强非典型肺炎等重大传染病的预防控制能力;进一步控制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和其他重大疾病,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改善农村居民的健康状况。建立对急性传染性疾病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3、加强乡镇卫生院产、儿科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农村住院分娩率,减少产后出血和新生儿窒息的发生,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加强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改善儿童营养状况,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4、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积极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结合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等课程,加强中小学健康教育,增强农村居民和中小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健康行为的形成。

  5、认真执行和完善村镇规划,积极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提高农村自来水及卫生厕所普及率。

  6、结合小城镇和文明村镇建设,创建卫生乡镇,大力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

  7、开展卫生监督监测,依法加大对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和与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力度,控制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

  8、充分利用、发展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的服务水平。

  9、积极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减少和防止农村居民因患大病而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应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研究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计划部门要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继续实施农村卫生“三项”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条件。

  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投入的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

  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质量监督;加强农村卫生网络建设,加大卫生监督监管力度,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切实发挥中医药在农村的优势与作用,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规范中医药服务。

  农业部门要科学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兽药、饲料添加剂,预防和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残留中毒;加强人畜共患性疾病和虫媒传染病的控制。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监测和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推进农村环境的综合整治,努力提高环境卫生质量。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改水、改厕的规划实施,组织改水、改厕新技术的交流、推广,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和指导。

  教育、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水利、文化、计划生育、广播电影电视、药品监督、扶贫等机构应根据职责,落实有关措施,共同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四、实施策略

  (一)分级负责。省级负责制定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宏观政策、管理标准和工作规范,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估工作。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要围绕本规划纲要提出的总体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分阶段实施。原则上,分2003—2007年和2008—2010年两个阶段进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明确不同阶段实施不同目标任务的进度和要求,做到整体规划、分段实施、逐项完成、累计积分。加大对实施过程的监督力度,不盲目追求速度,重在内涵发展,切实保证质量。

  (三)分类指导。经济发达、农村卫生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要不断丰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内涵,全面提升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整体水平;一般地区要针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加大工作力度,每年要有1—2项实质性的突破;经济欠发达地区要结合扶贫开发等,多渠道筹资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保证基本卫生服务的供给,基本控制危害农民健康的主要疾病。各地在分析重点和难点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优先发展项目,突出当地特色,争取每年的工作都有新突破。

  五、保障措施

  1、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组织管理体制与领导体制,把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与农民奔小康、发展农村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切实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2、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要适当安排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专项经费,支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开展。

  3、把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扶贫攻坚计划,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开展。卫生系统要采取组织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办法,深入开展城市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帮助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

  4、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评估办法。省有关部门将对各地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评估。各市、县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测评本地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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