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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活动的通知

时间:2011-11-02 来源:  作者: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中央1号文件和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落实北京市第十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提高广大农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质,推动郊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村镇生态系统的形成,确保2008年北京“绿色奥运”目标的实现,市农委、市环保局和首都精神文明办决定在郊区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的创建活动,推出十个“环境优美乡镇”和五十个“生态文明村”。  为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实施,各区(县)政府对创建活动要高度重视,各区(县)农委、环保局、文明办和环境整治办要配合市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创建的宣传和评选工作,推动“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建设,并组织各乡镇、村具体落实。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创建机构,编制环境规划,通过村容镇貌的整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面源污染控制、循环经济示范、太阳能和生物能利用、矿山恢复、植树造林等生态环境工程项目建设,提升村、镇生态环境建设水平,提高农民生态文明和环境意识,实现郊区村、镇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良性循环系统。各乡镇、行政村计划开展的生态环境工程项目于2004年6月15日前报市农委、市环保局。  北京市郊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评选的有关规定和考核标准见附件。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和乡镇于2004年8月31日前向市农委、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市农委和市环保局收到申请后会同首都精神文明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验收,验收合格的镇、村将被命名为北京市“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  联系人:郭子华;联系电话:63088561      郑希伟;联系电话:6871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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