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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将开发区(园区)圈而未用的闲置土地撂荒地和废弃鱼池坑窑地迅速恢复耕种的通知

时间:2011-11-02 来源:  作者:
各区(县)人民政府:  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保护工作一直十分重视。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5号)。通知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责任感,把恢复撂荒地生产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号文件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持一定的粮食生产能力”,“认真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坚决制止乱占耕地行为”。根据北京实际,为切实抓好郊区开发区(园区)圈而未用的闲置土地、撂荒地和废弃鱼池、坑窑地(以下简称“三类地”)的利用与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出主销区要尽快恢复粮食生产,保证粮食播种面积。切实加强对耕地的保护,是衡量各级政府对农业是否真正重视的重要标志。开展对“三类地”的清查整理,对于增加耕地面积,保护现有耕地资源,确保中央扶持农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尽快落实到村、到户,提高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健全组织,明确责任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对“三类地”的清查整理工作,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市农业部门成立“三类地”清查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区(县)、镇(乡)两级政府作为“三类地”清查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由区县长任组长的清查领导小组。  三、开展调查,摸清底数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着手,对本区(县)域内的“三类地”进行调查摸底。调查工作要深入实际,逐块摸清“三类地”面积、原土地属性、耕作条件等情况,建立地块调查档案,对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汇总、统计,摸清家底。在对“三类地”的清理工作中,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依法认定“三类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区(县)级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重点解决在“三类地”清查工作中出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镇(乡)领导要带领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深入农户和田间地头,一户一户地查,一块地一块地落实。  四、科学规划,提出治理方案  在对“三类地”清查整理的基础上,各区(县)要立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提出“三类地”综合治理方案。对开发区(园区)圈而未用的闲置土地,要严格执行《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和《〈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撂荒地,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精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废弃鱼池、坑窑地,要视具体情况,限期恢复耕种。各区(县)“三类地”清查底数、恢复耕地落实情况和综合治理方案等,于4月5日前报送市农委,抄送市农业局。  五、千方百计,迅速恢复耕种  各区(县)要把综合治理方案落实到地块,对“三类地”中能够恢复耕种的土地,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后交还农民耕种,不得荒芜或改作非农业用途。对因弃农经商或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耕种的,要组织代耕,并采取办法通知撂荒农户,限期(下一季)恢复耕种,严禁弃耕撂荒。复垦后种植小麦、玉米的,可享受北京市种粮补贴政策。严禁破坏土壤耕作层的经营性活动,禁止进行带土移植的草坪草生产。  六、上下互动,开展专项检查  对“三类地”的清查工作要上下互动,形成合力。为推动此项工作,市农委、市农业局等部门组成由市农委主任李进山同志任组长的“三类地”清查工作检查组,主要任务是:督促检查区(县)“三类地”清查工作,搞好宣传,及时掌握区(县)“三类地”清查工作动态。检查将于4月初开始,分二个阶段进行。市政府督查室将对“三类地”的恢复耕种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  七、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对工作不力、未按照本通知精神开展“三类地”清查工作和恢复耕种的区(县)、镇(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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