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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撤销的除斥期间

时间:2011-11-26 来源:  作者: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同样需要受到以下限制: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即时消灭。

至于何谓;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实践中观点不一,有的法官倾向于以合同签订的日期开始计算,有的倾向于以收到货物的时间为准,也有的按照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被曝光之日为准。作为当事人来讲,一旦发现问题,应尽快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避免使自己的权利因超过除斥期间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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