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民主决策”,值得仔细推敲
时间:2011-11-28 来源: 作者:
在当今社会利益群体多元、党员社会身份复杂化的形势下,“民主决策”无论对于我们党内还是国家都是难以回避的问题。研究“民主决策”机制,对于发展党内民主、调节党内关系,具有显而易见的益处。但是,对于什么是“民主决策”,不少人的理解是片面的。因此,要充分发挥“民主决策”的作用,首先必须完整理解它的涵义。关于决策,人们已经有诸多阐释。从大多数人认可的含义来看,其要旨是指在各种不同方案(选项)中进行选择、决断。决策作为一种复杂的政治过程,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尤其受制于两大因素的影响——民主与科学,但民主与科学并非同一范畴的问题。所谓科学,反映的是事物内在的本质的联系,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政策的成败。违反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决策,即使多数人赞成,也不可能成功。但是,如果没有民主的环境,科学的意见就有可能被压制下去。民主的氛围、民主的决策机制,是保证科学的意见能够脱颖而出的必要前提,因而,“民主决策”是不能不研究的问题。但是,何谓“民主决策”,是值得仔细推敲的问题。
笔者以为,决策的民主性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过程的民主性,即与决策议题有关的各利益相关方,均拥有利益诉求的表达权利,拥有平等地参与讨论政策的权利,即过程的平等;二是结果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尽管最大多数人的意志未必是科学的,甚至有可能因利益驱使而反科学,但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失去了人心的政策是不可能贯彻到底的,因此不得不尊重最大多数人的意志。“民主决策”的本义当是如此。换句话说,过程的平等也未必保证结果一定公正,但至少可以保证决策的结果让大多数人能够接受,因而过程的平等就成为关键问题。
由此,所谓“民主决策”,就是给利益相关方以平等的机会与条件介入到决策过程中来。从这种界定出发,我国目前的党内民主决策,就是依据决策事项的范围,给予相关党员以平等的机会介入到党内决策过程中,其主体可分为两类:一是党员直接或间接(通过代表)参与决策;二是党委内部的民主决策。但是,就目前我国党内政治生活而言,这两类主体的决策都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
(作者为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