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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签署共同推进货物贸易外汇改革工作备忘录

时间:2025-04-24 来源:  作者:

改革创新推动部门协作 大力促进贸易便利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签署
《关于共同推进货物贸易外汇改革工作合作备忘录》

    为加强部门合作,有效推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共同提高协同监管水平,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与海关总署签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共同推进货物贸易外汇改革工作合作备忘录》。

    长期以来,外汇局与海关总署在协调政策制定、共享监管信息、加强业务合作等方面建立了有效的合作机制。本次备忘录的签署,是根据推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双方联动业务流程及监管信息互换等事宜。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调整外汇管理与海关联动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自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之日起,将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外汇局和银行将不再通过进口货物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注报关单金额或扣减(或核增)出口可收汇额操作;海关保留现行签发、打印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操作。

    二是进一步加强监管信息共享。海关总署和外汇局加强在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企业分类管理信息、企业收付汇率和企业货物贸易收付汇逐笔电子数据等方面的监管信息互换工作,实现数据共享。

    备忘录的签署,体现了双方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管理理念和服务意识,在切实推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有利于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资金跨境流动以及逃套汇、走私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涉外经济金融安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
(银行、企业版)》及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改革)试点。为积极有序推进贸易外汇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细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现公告如下:>>>>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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