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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文化产业与完善立法保障

时间:2025-04-24 来源:  作者: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发展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民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当下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社会关系和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民办文化机构、国际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市场化的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流通和消费日趋繁荣,文化日益与其它产业融合等等现象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对此亟待完善的法律调整与规范。国际经验表明,大凡文化产业发达的国家都有“文化产业促进法”之类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与保障。就地方立法而言,安徽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地方法规建设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第一,从文化产业立法的法源考量。从法的渊源来看,我国文化产业立法的法源包括宪法、既有的文化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还包括党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颁布的一些关于文化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现已有文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达2200余件,应该说为文化产业立法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立法渊源。同时,与文化产业立法相配套的有关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法等也形成了多部门多层次的法律体系,为文化产业立法提供了较为完整的配套系统。因此可以认为,在文化产业立法法源上基本具备了较为充分而必要的条件。

  第二,从立法的稳定性与开放性角度分析。从立法的逻辑分析,文化产业立法作为文化法律体系的子系统的部门法,并非必须等到大系统健全之后才能立法,大系统与子系统实际上是相辅相成关系,子系统的充分发育才能构成大系统的健全总体。这里的关键在于,必须根据文化法律关系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法律,而文化产业立法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从国际经验来看基本可以清晰界定,可以在此基础上以部门法加以调整规范。因此,文化产业立法可以在文化法律体系建设中先行一步。当然,立法必须讲求稳定,即是指法律规范的稳定,如文化产业的内涵和外延、促进体制和促进措施等,要保持相对稳定。同时,立法也要讲求开放,指的是法律要适应文化产业本身的高度开放性,应根据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及时调整法律。立法完善是一个随着调整对象及其法律关系变化发展而自我修正的过程,文化产业立法在一开始可能是不尽完善的,然而它的完善过程可能是无止境的。

  第三,从文化产业立法步骤观察。在理论上,全国统一的文化产业促进法作为全国文化产业的基本法,可以以法律的形式,将现行行之有效的各种促进性政策措施予以固定化、统一化,并普遍地适用于文化产业的各个领域,其立法成本最低,而且既能够保证政策措施的强制实施,又有利于形成市场主体之间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各个领域各自为政所导致的效率低下,并避免各政府部门利益分割的现象。至于各具体产业部门的个性问题,则可以通过与统一的“文化产业促进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加以解决。同时,也要加快地方立法。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严重不平衡,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能力差距甚大,要求全国各省整齐划一地进行文化产业地方性立法,可能尚缺乏短期内迅速达成的现实可行性。因此,在有条件的经济和文化发达地区率先进行地方性立法是一个可行的现实选择。事实上,深圳市早在2008年7月即由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文化产业促进条例》。加快地方性文化产业促进法规的建设,可以为创制全国统一的文化产业促进法提供广泛基础和示范经验。在当前情势下,制定全国统一的文化产业促进法与加快地方性文化产业促进法规建设可以同步并举。立法实践的过程其实是法治意识的重建或修复以及被消化接受的过程,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恰恰是法治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总的来看,当下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条件相对成熟,而且地方有关立法可以先行一步。我国《立法法》第64条规定:“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根据这一精神,为及时回应安徽文化产业蓬勃发展亟需法制保障的现实要求,有必要先行开展省级地方文化产业促进法规的立法,为调整省区文化产业发展中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提供法律规范。

  制定省区文化产业促进法规,其法源首先是国家宪法,宪法关于国家基本制度和发展文化事业及保障公民享有从事文化活动的权利的规定,为所有省区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规提供了基本原则。其次是国家业已颁行的有关文化法律法规,但需要对以往的有关行政法规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前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梳理,辨识其中不合时宜的内容,注重与时俱进的创新。再次是相关的部门法律,包括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法等。比如,行政法关于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的规定是文化管理的法律依据;民法关于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保障和规范文化产业经营主体及其运作奠定了法律基础;商法中的公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范对文化产业主体建设和文化市场运营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经济法是保障文化产品正常流通的法律调控手段;社会法调整因维护劳动权利、救助失业者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在保障文化从业者的劳动权利和社会权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刑法为惩罚文化产业领域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则使公民、法人可以对非法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文化权利的行为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法律保护。省区地方文化产业立法应充分汲取上述法源的相关原则和规范,结合文化产业的特点与发展规律性要求,借鉴国内外文化产业发展实践的新经验,以求制定出能够有效促进和规范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良法。

  有必要指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省区文化产业立法应当注重与WTO(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国际规则接轨。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国内与国外文化产业相互输出输入日益增多,开放文化产业市场、跨国投资、文化产品贸易、知识产权贸易以及其它文化服务贸易等愈加频繁,而一个省区发展文化产业无疑必须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因而在地方文化产业立法方面也就必须与国际相关规则衔接。世界贸易组织本质上是一种政策系统和法律体系,其中许多协定和协议广泛涉及文化产业,比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大量规则直接关系到文化产业。应该认知,WTO有关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则也构成了我们制定文化产业地方法规的基础。省区文化产业立法一方面要立足国情省情,另一方面则要适应世贸组织通行规则的要求,遵循国际公约、双边、多边协定,在制定法规时与之接轨,并运用法律手段有效维护国家文化主权、促进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真正使本土的和国外输入的所有文化产业主体及其运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保障省区文化产业的开放发展。(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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