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工作中认真践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
时间:2011-12-12 来源: 作者:
检察机关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检察人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检察事业创新发展、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就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和践行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认真研究和把握新时期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在检察工作中做好群众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群众、全心全意服务群众。检察工作践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基本路径
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内涵深刻、内容丰富,落实到检察工作中,就是要始终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在执法目的上始终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执法方式上始终依靠人民群众,在执法素质上始终强化群众工作能力,在执法标准上始终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衡量标准,切实把执法过程变成做群众工作、为人民服务的过程。
坚持把维护群众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从检察机关肩负的职责使命来看,每一项职能都体现了法律监督属性,蕴涵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守护,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从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期待来看,要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因此,抓住了维护群众权益这个关键,就抓住了群众工作的现实着力点。维护群众权益,必须着力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犯罪案件,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及发生在征地拆迁、国企改革、劳动就业、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必须着力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加大对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严肃查处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必须着力解决群众合理诉求,高度重视涉检信访工作,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指导思想,千方百计帮助信访人实现合理诉求,即使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应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依法妥善处理,从根本上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坚持把充分依靠群众作为推进检察工作的重要途径。当前,检察工作仍然面临一系列问题和困难,既有检察理论研究不深入的问题,又有法律监督制度本身及其运作机制方面的问题,有效破解这些难题,就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依靠群众,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检察工作克服困难、创新发展的不竭动力。充分依靠群众,应当落实在解决法律监督的实践难题上。例如,近年来,举报线索减少、诉讼监督案源匮乏成为困扰法律监督工作的难题。破解这一难题,根本出路在于依靠人民群众。一些检察机关在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加强内部协作的同时,通过开通“检察民生服务热线”,深入基层开展下访、巡访活动,在乡镇、社区设立检察室、聘请检察联络员等方式,主动向群众了解情况,收集监督线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查办群众的举报和申诉,并建立督察、反馈机制,努力赢得群众信任,进一步激发群众参与和支持法律监督工作的热情。充分依靠群众,还应当落实在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上。要确保检察权规范行使,依法公开执法办案的过程和环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最有效的措施之一,这对于消除当事人和群众对执法不公的疑虑、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要着力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在继续巩固和推进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工作的同时,不断探索扩大司法民主的有效形式,特别是要进一步深化和落实检务公开,尽可能拓宽公开渠道、扩大公开内容,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把检察工作置于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坚持把提升群众工作能力作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在当前社会利益主体和利益形式日趋多样化,不同群体的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呈现出明显差别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要做的群众工作不仅范畴更广、内容更为复杂,而且要求更高、难度更大。这就要求我们以提升群众工作能力为核心,切实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增强群众观念是前提。要在全体检察人员中开展群众观点再教育,引导树立尊重群众、服务群众、依靠群众的意识和观念,切实解决好对群众的感情问题,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加强教育培训是重点。当前,一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对群众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甚至出现了群众工作的“本领恐慌”,必须下大力气培养检察人员的群众工作能力。通过下派锻炼、基层挂职、深入走访群众等,密切联系群众,真正了解群众疾苦、掌握群众心理,学会与群众打交道、交朋友;通过集中培训、案例教学、随岗学习等方式,加强对检察人员与群众交往沟通、宣传发动群众、协调不同群体利益、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处置群体性事件等群众工作能力的培养,努力使检察人员成为做群众工作的行家里手。提升群众工作能力,改进工作方法是关键。比如,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推动检力下沉,方便群众举报、申诉和控告,搭建服务人民群众的基层平台;拓展检察职能,多做释法说理、理顺情绪的工作,使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和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开展检调对接工作;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等等。
坚持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检察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不能单纯以数量多少来衡量和评判,而要从人民群众是否满意出发,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促进了社会稳定、是否保障了公平公正、是否维护了群众权益。让群众满意,就要增进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知,要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特别是要注重通过新闻媒体广泛推介检察工作业绩和检察机关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为群众客观评价检察工作奠定基础;让群众满意,就要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严格公正规范清廉执法,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根除对群众颐指气使、冷硬横推的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以及对群众漠不关心、不负责任的官僚习气,以良好的执法作风取信于民;让群众满意,就要按照群众意愿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听取群众诉求,了解群众意愿,特别是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高检察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检察工作践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需要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
检察工作践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涉及许多范畴,需要把握和处理的问题很多。结合当前形势和检察工作实践,应当重点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
对法律负责与对群众负责的关系。在我国,法律是人民根本意志的集中体现。从根本上讲,对法律负责与对群众负责是一致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又经常发生“冲突”。比如,对于一些因邻里纠纷、交通肇事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简单地套用法律条文,构罪即捕、构罪即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法律负责,但却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不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甚至会激化矛盾,形成不稳定因素,这就与对群众负责的初衷相悖了。因此,践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就必须摈弃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观念,注重在法律框架内稳妥运用法律政策,讲究执法的方式方法,尽可能兼顾法理情,既要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又要把执法活动进一步向化解矛盾延伸,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实现对法律负责与对群众负责的有机统一。
坚持群众路线与加强检察机关专门工作的关系。法律监督既具有专门性的特征,同时又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性工作。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支持,法律监督工作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近年来,检察机关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检察工作科技含量明显提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素质明显增强,为法律监督工作奠定了更坚实的基础。但是,也有一些检察院却因为举报线索减少,导致办案工作打不开局面,或者因为案源渠道不畅,形成民行检察力度不大与民事涉法涉诉增多的较大反差,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坚持专群结合,走群众路线。一方面,要大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切实发挥专门机关的优势和作用;另一方面,要破除司法神秘化倾向,主动依靠群众,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借助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构筑起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铜墙铁壁”。
强化法律监督与接受群众监督的关系。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检察权也不例外。从根本目的上讲,强化法律监督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只有把各项检察工作都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才能确保检察权始终为人民所用,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才能为强化法律监督提供强有力的群众基础。
维护群众利益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关系。打击犯罪、依法对有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是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群众安居乐业的必然要求。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长期以来,“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在少数司法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反映到司法实践中,表现为片面强调打击犯罪,搞“运动式”司法,过度追求惩治犯罪的数量,超越刑事诉讼程序办案甚至违法违规办案,搞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种观念和行为很可能会使无罪的人受到追究、有罪的人逍遥法外,实际上也会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因此,维护群众利益,必须在依法打击犯罪的过程中,进一步引导检察人员更新执法理念,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切实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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