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 大门轻启
时间:2011-12-21 来源: 作者: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涉及公众利益的“公益”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例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如何通过诉讼手段维护公众利益?这样的追问开始浮出水面。
公益诉讼呼唤立法支持
一些地方已先行试水
12月13日,河北乐亭县的数位渔民代表和律师一起来到天津,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渤海湾溢油事故的责任方康菲公司赔偿渔民经济损失4.9亿余元。
今年6月,位于渤海湾的蓬莱19—3油田发生大面积溢油事故,随后,周边的河北、山东、天津等地海产品大幅减产,渔民们普遍怀疑是此次溢油事故所致。
近年来,由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侵害公共利益事件时有发生,立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也此起彼伏。然而,根据我国现有民诉法的规定,只有“利害关系人”才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面对那些人人都是受害者,但并不是人人都是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环境污染等事件,人们盼望公益诉讼能给出救济之路。
此次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使得公益诉讼有望获得立法支持。根据草案,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规定从制度上开启了公益诉讼之门。
事实上,昆明、贵阳、无锡等地的法院在此之前已先行试水公益诉讼。
2009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粉尘污染案,该案后来被称为“公益诉讼第一案”。
被告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铁矿石、粉作业过程中,采用露天作业,造成了粉尘直接侵入周边民居,同时企业对散落的红色粉尘用水冲,直接排入周边河道和长江水域,形成大气和水质双重污染。附近居民向中华环保联合会反映情况后,该会实地调查,确认污染事实,遂向法院起诉。
然而,来自北京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却被质疑没有主体资格:江苏的港口污染和你有什么关系?
无锡中院环保庭庭长赵卫民回忆,在仔细地研究了相关法律后,他和同事们找到了“比较笼统”的法律依据,“当时觉得,如果不开展公益诉讼,环境的司法保护就难以取得实效。”法院决定受理此案。
被告方集装箱公司虽对此提出了异议,但法院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却没有动摇。不仅如此,法院还依法开出了“环境保护临时禁止令”,责令集装箱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立即停止污染侵害行为。
此案最终调解结案,集装箱公司承诺补办相关手续,未获许可将停止铁矿石、粉装卸等业务。这是全国法院受理的第一起、迄今也不多的环境公益诉讼,得到了外界的高度肯定。
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公益诉讼获胜的案例少之又少,立法的缺失是重要原因之一。如何进一步规范环境案件审理,亟须立法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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