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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党员主体地位须超越“工具论”

时间:2011-12-29 来源:  作者:
  在历史上,一些剥削阶级的政党常常将党员当作少数政客的工具。例如,希特勒纳粹党主张“领袖原则”,就是把党员当作其实现国家社会主义的工具。领袖原则规定纳粹党从中央到地方设立“领袖”,行使绝对权力,各级领袖最终都向希特勒负责,而希特勒作为党的最高领袖则享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和无限的权力。按照规定,领袖的意志以及他以任何方式表达的意图,不仅可以取消或者修改现行法律,而且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到整个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传达到全党的每一个机构和每一个党员。显然,在领袖原则主导下,加以希特勒国家社会主义的思想控制以及希特勒个人的人格魅力,在纳粹党内部,是没有什么党员权利的,党员只能够服从领袖意志充当纳粹党的走卒,成为纳粹党实行其纲领的有力工具。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政党,如果单纯以党员工具化为圭臬,将党员纯粹视作驯服的工具,其对党的发展所带来的危害将不可小视。


  实践证明,党员为政党的组织意志乃至领导意志所支配,党员个人的性格必被磨损。党员必不能拥有自我的思想、意志,这样的党员,其创造性又将从何而来?


  约翰密尔曾经断言,天才即是个性的产物,个性是天才的母亲,“有天才的人,在字义的命定下就是比任何人有较多的个性”。为着创造力的充分涌流,应该允许人的个性的充分成长。从民族比较的角度来看,几千年中国曾经有过辉煌的历史,近代以来之所以止步不前、走向没落,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没有允许个性成长的土壤。而欧洲之所以在人类文明征途上异军崛起,原因不在别的,“而是他们性格上和教养上的显著歧异”。


  党员工具化盛行的年代,中国共产党也创造了历史的奇迹。但是,正如顾准在其文集中所反思的,这种建立在道德理想主义和人格魅力影响下的创造力只能发生在一定的时期、一定的人群中,而不具有普遍性。真正持久的创造性离不开党员的个性,党员的创造性需要党员的个性的成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党性与个性是必须统一的,因为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党性如果离开个性,这样的党性将无所寄托而又死气沉沉,并且不能持久。历史上,有许多这样的事例,其经验教训已经足够深刻。


  如果我是这个家庭的主人,自然我就负有呵护这个家庭的责任;如果我是这个组织的主人,也就具有对这个组织的责任。责任意识不可以凭空而来,也不可以强加,它是与自己在其中的地位相一致的。


  在整体主义支配下,个人还只是对一种集体的决策表示服从,而没有自己的意志选择。这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合理与否、后果如何,这些问题似乎与己无关,而是集体的事情,他只是服从。如此,个体的责任意识就从集体行为中排除出来了。


  (2011年第10期《唯实》龚少情姚掌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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