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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薪收入者不等同于低收入者

时间:2012-01-14 来源:  作者: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始终贯彻“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在采用累进税率、对超高劳务报酬加成征收的同时,规定了基本生活费用扣除以及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三险一金)等税前扣除办法。

  目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将个人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11个征税项目,并相应规定了每个应税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及计税办法。“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所得税11个征税项目中的一项,“工薪收入者”是指以工资薪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不一定就是低收入者,其中也有部分是高收入阶层。

  今年9月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充分体现了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的目的。一是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一个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此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另一方面,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因此可以说,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的主要纳税群体是工薪收入中的高收入者。二是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地增加了一些税负。(记者季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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