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民陪审员真正代表人民
时间:2012-02-07 来源: 作者:
陪审制度被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视为属于“作为现代宪法的基础的一些普遍原则”。陪审制度发端于古代希腊和罗马,经过两千多年的演变,已遍布世界各地:从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英国,到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乃至非洲和南美洲,从绝大部分西方国家到东方国家。陪审制度“不仅是司法的工具,也不仅是宪法之车的一轮,它是照耀着自由生命的灯塔”。陪审制度提供了一个公民体验司法的重要机会,缓和了确定性判决的严厉性,并有利于化解当事人双方的敌意,使得判决更加持久。陪审团制度的原理,是将一种独立于法官制度之外的、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力量引入司法活动之中。其价值在于,将公民的常识、常理、常情引入司法实践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律事实背离客观事实的现象发生。陪审团制度并不能彻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至少可以对法官的权力产生制约作用。
陪审制度既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重要途径,也是对司法权实行民主监督的主要途径。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陪审制度陪审员来自于社会的普通民众,其产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他们的身份又有很大的独立性,能从有别于法官的视角来看待案件。因此,陪审员参与审判能够很好地防止法官的专断及滥用职权,并对来自政府的权力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美国的宪法之父杰斐逊认为,人民对代表国家的法官也不能寄托过大的信任和希望,法官的权力如果不通过有效的诉讼机制来加以制约,就会成为腐败的温床,必然会萌生和滋长权钱交易。为了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将审判权进一步分离为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而将事实认定权委诸陪审团行使,将法律适用权委诸职业法官来行使。大陆法系的学者对陪审制度监督职业法官的功能则更为推崇,认为有陪审员在场,职业法官在问案时就被迫更加小心,换言之,职业法官不敢轻易地缺乏耐心,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或用讽刺的口吻,职业法官在审理时的一些行为就会因为有陪审员的出现而受到一些修正。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也认为,陪审制度使人民参与审判,监督国家之司法权,使审判趋于公正。
公正是审判活动永恒的宗旨,实现审判公正是陪审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普通民众参与审判,可以为职业法官提供丰富的民间生活经验。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来自民间,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与生活方式与被告较为接近,较之于与社会环境有隔膜的法官,更容易了解被告的心理及其所处的状况,从而使得判决更加贴近社会生活。职业法官长期从事的审判活动所养成的固有的思维定势,形成法律行业的垄断性,法律运行的繁文缛节,判决的形式化倾向,往往会使他们对案件的认定及量刑与普通市民的价值观相背离,难以作出适合情势的判决,造成法院判决与社会脱节,割断法律与社会的联系。贝卡利亚早在200年前就曾经指出:“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法官配置一些随机产生的而不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感情作出判断的物质,较之根据见解作出的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作出结论必须明白准确的话,那么,在根据结论作出判断时,只要求朴实的良知,而一个总是期望发现罪犯的同时又落入学识所形成的人为窠臼的法官,他的知识却比较容易导致谬误。”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权属于人民,司法制度的人民性,既是一个司法制度的显著特征,也是其优越性所在。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民主的体现,自清末法律改革在中国移植,至今已有百年历史。自2005年以来,陪审制度在我国基层法院的诉讼中也已经开始应用。从理论上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使法律理性得以提升和彰显,有利于法律精神与社会现实的契合;人民陪审制度的实行,在审判活动中输入民众价值和情感,增强司法权的人民性,完善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同时也使我国司法制度本身更加趋于合理,使司法更具有公信力,更好体现和推行社会主义的公平和正义。可以说,让非法律职业者参与司法活动,参与审判,是世界各国为缓解司法职业化和精英化与司法民主化之间的冲突而作出的异曲同工的选择。
但是,从我国现行陪审制度的运行状况来看,这一制度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主要表现为:适用陪审制度审理的案件范围不明,各地的做法没有统一标准,随意性极大;陪审员并未按照规定遴选,而是采用推荐指定的方式产生,有的陪审员甚至拥有自己专用的办公室,长期参与案件审理,成了“编外法官”,陪审员不能真正代表人民参与审判活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不能指导陪审员,陪审员审前不查阅案卷,不了解案情,也没有明确的权限和话语权,法官和陪审员职责分工不明,配合不力;多数陪审员不了解自己的义务,不能积极履行职责,“参而不审”,他们发表的意见通常不记录在合议庭笔录,陪审员不能发挥监督作用;等等。上述情况表明,一方面,我国的陪审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各种规制未备,现行法律法规未能清楚地规定陪审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对陪审员的遴选、权利和义务规定不明,特别是陪审员与法官的职权缺乏科学的界分;另一方面,民众对陪审制度缺乏认识,参与热情不高。这样一来,陪审制度不能有机融入我国司法制度,也就不足为奇了。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曾说,“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陪审制度以迫使人们去做与已无关的其他事情的办法去克服个人的自私自利,而这种自私自利则是社会的积垢。陪审制度对于判决的形成和人的知识的提高有重大贡献。我认为,这正是它的最大好处。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近年来,不少学者呼吁改革我国的陪审制度,发挥这所“免费学校”的积极功能,特别是借此提高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巩固和扩大司法的社会基础。但是,如何使这一制度真正切合我国的国情,使陪审制度真正体现民众的意愿,让人民陪审员真正代表人民,无疑是推行这一制度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