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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旧病复发 单位付部分医疗费

时间:2009-11-20 来源:  作者:
2009-01-22 10:06

  萍乡一读者问:曹先生50多岁,在某公司上班。2008年4月的一天,他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右膝盖骨折。该膝盖以前就有旧伤。肇事司机在事发后赔偿了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的工资。

  不久前,曹先生觉得受伤的腿又有些不舒服,但是企业的工伤保险不再给付相应待遇,请问曹先生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吗?

  答: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如果交通事故肇事方已经赔偿了医疗费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给付相应待遇。但是若结案后仍需要治疗的,肇事者的赔偿款用完后,确实属于工伤旧伤复发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支付医疗费。

  曹先生的腿部原来就有旧伤,交通事故加重了腿部的伤痛,他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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