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停放助动车遭窃欲索赔
事件
2008年10月27日晚,张兵向派出所报案称,3天前的晚上6时许,他将一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某路非机动车停放点寄存,缴纳了停车费1元。当晚9时50分许,他到寄存处取车时才发现车辆遭窃,车辆后备箱内有价值180元衣服及雨伞、雨披等物。
同年11月10日,张兵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他称,10月24日晚下雨,他取车时已没有管理车辆的工作员工在场。10月25日、26日又都是双休日,于是在工作日的第一天即27日报案。张兵还向法院递交了购车和停车费发票。
法庭上,非机动车停放服务社辩称,在停放车辆服务社的员工服务时间内,没有人反映有车辆丢失,所提供证据也不能证明诉称能够成立。服务社认为停车费发票复印件上没有明确时间,购车发票上也没有张兵姓名,无法证明这张发票车辆就是遗失的电动车。且张兵报案是在车辆遗失3天后,更不能证明就是在该停放车辆点所遗失。
说法
法院认为,张兵提供的停放车辆发票是复印件,这在证据上属瑕疵证据,且发票上没有记载具体时间,亦无法证明遗失的电动自行车曾在他所称的地点寄存过。而张兵的报案情况是公安机关根据他本人自述形成,缺乏其他证据来印证。张兵向警方报案是在他遗失车辆后的第3天,在时间上也违反了一般的社会认知。鉴于张兵所提供的证据,不能成为定案的有效证据,遂法院对张兵之诉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