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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构成轻伤应负刑事责任

时间:2009-11-20 来源:  作者:
2009-01-23 09:06

  南昌一读者问:我父亲在某餐厅就餐时,因与邻桌就餐人张某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伤,面部留下伤疤。公安机关认为构不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建议双方调解。我们可以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他赔偿吗?

  答: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以上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你可以凭不予立案书面通知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你父亲可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由张某承担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相关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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