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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20万元耍赖3年不还 法院认定时效中断未过期

时间:2009-11-20 来源:  作者:
2009-01-23 09:06

  事件

  2005年2月,陈芳(化名)找到李维(化名),称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需要20万元短期应急。李碍于朋友的情面,爽快答应。陈表示将在10天后归还欠款并当场立下字据。到期后,陈芳又表示再延半年,但到期后依然没还。李多次追讨,陈后来索性不接李的电话并更换了手机号码。转眼到了2008年,被逼无奈的李只得将陈芳诉至法院。

  法庭上,陈芳表示的确曾向李维借过钱,但3年来李维从未向自己催要过欠款,因此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李已丧失胜诉权。而李维称,自己虽无能够证明曾经追讨的直接书面证据,但两名陪同其讨债的证人均可证实,自己曾向徐追讨过欠款。

  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芳向李维借款20万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借条上还款日期是2005年3月,被告起诉时间是2008年10月,表面上原告起诉时间已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但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有无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或被告有无同意还款的意思表示,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根据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不足一月,借款理由是暂用,再加上两名证人的陈述,法院认为,尽管被告不认可原告曾向其追要欠款的事实,但认可了2006年12月与原告见面的事实,且见面地点、方式与证人所述一致,基于此,在被告一直不还款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见面时会提及借款之事有其合理性,符合客观常理。因此,诉讼时效与2006年12月中断并重新计算2年,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过时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并偿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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