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退耕还林政策,尽快将退耕地粮食补助兑付给退耕户,保证退耕还林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适当调整补助方式。从2004年起,将向退耕户补助粮食改为补助现金,省财政仍按每亩退耕造林地150公斤粮食和每公斤粮食(原粮)1.4元的标准计算,将补助资金包干给各市、县,由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上述标准将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付给退耕户。对2002年和2003年尚未向退耕户供应的粮食,也按上述标准改为现金补助,补发给退耕户。
二、2002年欠付退耕户的粮食补助资金,用各市、县财政在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的2002年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结余资金解决。2003年欠付退耕户的粮食补助资金,由各市、县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申请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项贷款解决。贷款规模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另行制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03年和2004年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及禁牧舍饲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挂账及财政财务处理的通知》(财建〔2004〕40号)有关规定,2003年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贷款予以挂账,由中央财政还本付息。2004年及以后年度退耕户粮食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给各市、县财政部门。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发放补助资金,严禁挤占挪用。为确保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顺利发放到退耕户,各地在发放补助资金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逐户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补助款必须由乡镇财政(农税)所直接发放给退耕户,不得抵扣任何款项,不得设置任何前提条件。农民凭本人身份证明和退耕还林证书即可领取补贴。
四、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暂通过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管理和拨付,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补助资金,对违纪违法行为要予以严肃惩处。有关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发。五、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要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提高退耕户粮食自给能力,保证粮食市场供应,防止毁林复耕,巩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果。要积极宣传,加强引导,认真落实和兑现补助政策,尽快将补助资金发放到退耕户手中,稳定退耕户的思想情绪。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