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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化解村级债务的意见

时间:2009-11-20 来源:  作者:

皖政办[200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用五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化解村级债务。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化解村级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村级债务沉重是当前农村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年来,虽然各地在清理化解村级债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因债务涉及面广,形成原因复杂,解决的难度很大。目前,不少村在沉重的债务负担压力之下,已无力发展经济,进行各项建设,有的甚至导致组织运转困难,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党在农村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因此,各级政府务必充分认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化解村级债务提高到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改善农村发展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实现农民增收的高度,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

  二、化解村级债务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化解村级债务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强化基层政权、保持农村稳定为目标,着眼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因地制宜,挖掘潜力,依靠群众,积极探索,逐步解决村级债务问题。

  总体目标:在坚决防止产生新的村级不良债务的同时,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化解截止到2001年底村集体承担的债务(不含经营性债务)。

  按照上述目标要求,化解村级债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扬民主,依靠群众,把化解村级债务与推进村民自治、扩大村务公开结合起来,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化解债务的全过程,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行为,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开展各项工作。

  (四)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各项化解措施的制定必须通过相应的民主程序,充分体现农民的意愿。要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严禁强行收欠,扒粮搬物,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全面清查村级债权债务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全面认真地开展村级债权债务的清查工作,摸清债务状况,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债权债务主体。

  这次清查以2001年12月31日为时间界限,对此前发生的村级各项债权债务,以及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名义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必须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实登记。对干部欠款、招待费和民间高利借款要逐笔逐项登记造册。对仍在生产经营的村办企业经营性债权债务不列入清查范围。村民小组的债权债务包括在村级一并清查。

  村级债权债务清查由县(市)统一组织,按照村级自查与县乡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个村都要在群众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成立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清查小组,负责对本村债权债务的自查工作。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程加强指导和督查,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进村帮助清查。清查的结果要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和农民代表逐笔核对、审查,并将审查的结果公开,然后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债权债务予以确认。确认的结果在经过群众推荐的10名以上代表签字后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核准,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清收债权、化解债务的依据。

  在清查村级债权债务的过程中,要重视加强核实工作。对每一笔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数额及经手人、证明人等,都要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审核。对不实的债权债务和已归还付清的债权债务以及违反规定增加农民负担形成的债权债务都应及时予以剔除。对债权单位或个人已撤销或者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同时要做好村级债务的剥离工作,划清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企业以及个人承担的债务,把不属于村集体的债务完全剥离出去。特别是对以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应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对吃喝招待形成的债务,由村民代表逐笔审核确认,凡与村集体事业无关、村民不同意的,应从村级集体债务中剥离,按谁招待谁负担的原则处理;对乡村干部垫付税费形成的债务,应当核实相应的尾欠户,做到债务详实,主体明确。

  清查村级债权债务是解决村级债务的关键环节,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在清查中要掌握政策界限,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属于制度不完善的,要帮助建立健全制度;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要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属于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同时,要坚持边清查、边化解的方针,注重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探索方法,帮助村级清偿债务,回收债权,防止产生新的不良债务。

  四、积极稳妥地处理村级债权债务

  对核实后的村级债权债务,要本着积极稳妥的方针进行处理。处理的措施和方法由各地根据自身的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总的原则是,只要是不违反法律、法规,农民群众乐于接受,又能有效化解债权债务的办法、措施,都可以实践。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合理清欠,回收债权还债。收欠还债是解决村级债务的重要途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欠村里的款项,各地应当采取经济或法律手段积极催收催缴,用于偿还债务。清欠回收债权,一定要根据不同的欠款对象和类型,采取不同的措施。对党员干部的各种欠款要采取纪律和组织手段限期归还。对农民个人欠款,特别是1997年以来的各种税费尾欠,要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尽量动员他们主动偿还。对暂无还款能力或一次性交清有困难的,可由村与农户签订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对确实困难、无力偿还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减免。对1997年后农民按合理程序形成的以资代劳欠款,应允许农户投工偿还。

  (二)债权债务抵冲消债。这是处理村级债权债务一种简便、直接、有效的方法。各地应当在分析掌握债权债务人基本情况的条件下,认真做好说服动员工作,让债权债务人自愿结对,双方协商一致后,到村里办理冲帐手续,重新立据。

  (三)盘活存量资产还债。当前我省大多数村都拥有一定数量的存量资产,包括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和闲置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各地可以在做好资产清查、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以拍卖、招租、招包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用于还债。

  (四)调息、降息减债。当前村级债务的构成中,民间高息借款在一些村占有相当的比重。各地应当在核实数额、弄清来龙去脉、加强宣传教育的前提下,采取积极的办法进行处理:对过去民间高息借款,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息,由乡镇农经部门确认后统一换据清算;过去已付息的高出部分,可以用于抵冲本金。

  (五)采取相应措施对村级债务实行减、免、缓。对暂停向农民收取华北平原改造及淠史杭——巢湖灌溉项目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贷款的政策必须落实;对村欠乡镇政府款,在核实无误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先予挂帐;对过去兴办教育、交通、水利等公益事业所欠的债务,若其事权、财权、产权已上划,其债务也可随之划转;对村集体所欠的原财政周转金可按相应的程序经批准后予以减、缓、免。

  五、切实加强对化解村级债务工作的领导

  清理和化解村级债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县、乡领导责任制,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确定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以农经部门为主,县、乡都要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化解村级债务的日常工作。要层层落实任务,加强检查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良好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协作,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监察部门要制订纪律规定,健全查处追究责任制。人事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培训,使他们准确掌握各项政策原则,严格依法办事。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政策上支持,对有关民间借贷和高利贷提出相应的处理办法。在解决村级债务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争取各级法院的支持和配合,使有关诉讼得到及时受理,简化审理程序,降低诉讼费用,确保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各地在化解村级债务的过程中,要积极采取一些配套措施。一是筹措村级债务化解资金。各地从2002年起,都要从集体经营收入及其它可用于归还村级债务的资金中,按一定比例筹措化解村级债务资金。该项资金由乡镇统一管理,分村设立专户,专项用于化解村级债务。农业、财政部门应就该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制定出相关的规定。二是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防止前清后乱,前化后增。要进一步完善“村帐多管”和“村有乡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推行财务公开,抓好村级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进一步改进会计核算手段,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促进村级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三是要严格控制村级新增债务。各地要按照省里的规定和要求,尽可能压缩村级的经费支出,精简村级干部人数,实行招待费用“零支出”。负债村原则上不得再举债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迫村集体借债、贷款上项目、达标升级和完成税费上交任务。四是要积极做好解决乡镇债权债务的调研和试点工作。化解村级债务必然涉及到乡镇的债权、债务。在解决村级债权债务的过程中,各市、县都要选择一、二个乡镇先期进行化解债务试点,注意总结经验,有条件的可全面推行。

  解决村级债权债务问题是一项牵一发动全身的工作,事关重大。各地一定要认真部署,精心谋划,结合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得力措施,扎实推进,确保既定目标的顺利实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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