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
皖政[1999]50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一年多的粮改实践证明,在我国粮食连年丰收,出现阶段性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国务院制定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各地必须把粮食问题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来看待和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推进粮改的力度。要按照省政府关于粮食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加强领导,抓住关键环节,坚定不移地把中央“三项政策、一项改革”落到实处。当前要着重组织引导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晚秋粮食收购仓容,支持粮食顺价销售和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要把粮食生产和流通结合起来,通盘考虑,作出规划,提出方案和措施,认真加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粮改工作,保护农民当前和长远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和全省经济发展。
二、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促进粮食供求总量的平衡和结构的优化当前粮食流通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和困难,主要是粮食供求总量和结构失衡所引起。解决这些矛盾和困难,首先必须从粮食生产的源头抓起,在保持粮食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按照市场需求,调整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减少普通粮食品种生产,扩大适销对路的专用和优质粮食生产。实施“皖粮优化工程”,争取用三年时间实现优质粮油“三个一千万亩”,即一千万亩优质稻,一千万亩优质油菜,一千万亩优质小麦,提高优质粮油的比重。要因地制宜,改革耕作制度,提高投入效益,增加农民收入。要做好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宣传,组织好优质粮油集中连片种植,盯着市场建基地,积极发展订单农业,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签订优质粮油产销合同,走贸工农一体化的路子,延伸粮食产业化链条,加快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发挥规模效益。农业和农业科研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具体规划和配套措施,重点在品种科学选优、区域种植结构调整、技术服务推广和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资金扶持,引导社会多渠道增加对发展优质农产品的投入;粮食购销企业对内在品质好、市场销路好的优质品种实行优质优价;有关部门要加强有关信息指导,促进粮食种植结构的调整。? 加大退耕还林、还湖,退粮还经的力度,改善生态环境。皖南山区、大别山区坡度在25度以上的土地,实施退耕还林。省计委要会同省林业、水利、农业、财政、农发行、粮食等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拟定具体退耕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省辖城市郊区和大城市的周边地区要发挥地区比较优势,重点发展蔬菜、瓜果、花卉等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提高经济效益和农业收入,对这些地区不再安排粮食定购任务。同时,通过“以粮代赈”,支持开发性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农民脱贫和解决山区、库区等贫困地区人口的口粮问题。
适当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从2000年起,将早籼稻、红小麦、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退出保护价收购的品种,继续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组织收购,或者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代购代销”。同时,在严格市场管理和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前提下,允许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大中型企业直接参与粮食收购,但仅限于自用,不得倒卖。
三、千方百计克服困难,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今年晚秋粮食收购量约占全年收购量的三分之二,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多、压力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基层购销企业仓储设施不足问题。对入库量大、仓容缺口量大的地方,当地政府要千方百计解决粮食购销企业搭建露天堆场地。农业发展银行对于露天储存和租借社会仓库要及时安排费用。对专项安排的简易建仓贷款,其贴息原则上由省级财政和用款单位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乡、村干部要教育农民把晒干扬净的粮食交售给国家,组织好有序收购。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克服困难,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敞开收购,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不准限收、拒收、停收。同时,也不能降低国家质量标准,收购那些含水、含杂超标准的粮食。要认真执行依质论价和优质优价的政策,优质品种的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各级政府不得硬性规定优质粮的收购价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决不能以“调整结构、优质优价”为借口,压级压价,停收限收。各地要加强对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实行粮食收购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以省定价格为基础,根据粮食生产的区域和销售运输流向,在规定的幅度内安排当地具体价格。季节差价以省定价格为基础,具体办法由省粮食局提出方案,经省物价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实行粮食市场管理市、县、镇长负责制,加强对粮食市场管理的领导。强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市场管理的责任,粮食、公安、交通、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
严格执行粮食收购的各项法规。经省政府批准参与粮食收购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企业以及经省政府批准参与收购退出保护价粮食的企业,应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经批准参与粮食收购的企业在企业本部外设立粮食收购点,凭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粮食收购资格证到粮食收购点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收购。参与直接收购农民粮食的企业要与农民签订购销合同,并经粮源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商粮贩各种违法收购、加工和运销粮食的行为,重点加强对收购环节、加工企业台帐和经批准入市收购的大型龙头企业的监管,坚决取缔非法经营。要加强对粮食合法凭证的监管,防止一票多用和重复使用。对没有合法凭证的粮食,铁路、交通等部门不得承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一律予以查扣。粮食销售市场要进一步放开搞活,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粮食集贸市场常年开放。
五、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促进粮食顺价销售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的激励措施,适当调整和完善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费用补贴办法,拿出一部分费用补贴资金在企业顺价销售粮食后给予适当奖励,但费用补贴标准的整体水平不能减少。要坚决执行国家确定的粮食顺价销售原则,制止低价亏本销售。
粮食购销企业要扩大销售网络,积极拓展销售渠道,组织精干营销队伍,强化激励机制扩大销售。要把省内外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开拓省外市场和农村市场。要积极开展粮食精深加工,提高粮油产品档次,大力开发绿色食品,千方百计扩大出口。要研究市场,量化销售指标,建立销售责任制,实行工资与销售额挂钩。
积极按程序处理陈化粮。陈化粮的检测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授权的质检机构认定,处理按粮权归属履行报批手续,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竞价销售。属于中央储备粮的,由储备单位逐级上报省粮食局,再转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属于省级储备粮的,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省农发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等部门审批后处理;属于市、县级储备粮和商品周转粮的,由当地粮食局会同财政、农发行、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处理,并报省归口部门备案。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不得擅自放宽陈化粮的认定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变相低价销售。
财政、税务和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省对市、地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市、地是否对县(市)包干,由各地自定,但不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包干。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包干节余用于补助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粮库存中陈化粮的差价损失,或用于消化粮食企业新老财务挂帐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得截留、挪用;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中对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不得扩大征收范围,增加企业负担。同时,免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库占用土地使用税一年(20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加强对非粮食购销企业包括集贸市场的个体经营者的税收征管;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改善金融服务,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 食所必需的经营费用,要给予资金支持;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的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分,实行挂帐停息,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六、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国有粮食企业要实施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程,规范职工下岗程序,认真办好再就业服务中心,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要搞好政企分开,分清职责,理顺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进一步完善县级粮食机构改革,县(市)粮食局机关人员正常经费和退离休人员费用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培养、选拔、考核、监督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高粮食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运行质量。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